一、本次招标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规格及技术参数 |
交通信号设施 | 1 | 批 | 1378万 | 详见招标文件 |
二、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有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略)
1.6法律、(略)。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
3、所投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质量检测,并提供**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检测报告》和《交通信号控制机检测报告》;
4、如为代理商,提供所投主要产品(交通信号控制机)制造商对于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
三、有意向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1年5月24日起至6月7日(节假日除外)每日08:3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30时(**时间)到(略)招标部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四、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验后归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略)
4、所投产品**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检测报告》和《交通信号控制机检测报告》;;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所有投标文件应在(略)9:00时(**时间)之前递交到**省**公共**交易中心四楼五号开标厅(**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六、开标时间:2011年6月15日09:30时(**时间)。
七、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详细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邮 编:(略)
传 真:(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