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业)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公开招标项目原于****年11月20日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略) 一、第三页第七条更正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足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市涪陵区公共**交易中心恕不接受。” 二、第四页第二项第3条的第(1)小项更正为“由于定点服务是本地化服务,保险机构必须由在涪陵区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来投标,且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保险机构只能选择1家参与投标。” 三、第七页第七条更正为“本次统一保险期限:(略)时---(略)4时止(新保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除外)。 ” 四、第十六页第四条(二)更正为“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五、第二十五页第九条相关内容更正为“必须按投标时的单车报价出保险单,除因附件《涪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年(略)报价。如无正当(略),区财政局有权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六、第二十八页第二条“****年至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略) 七、第三十六页第十条更正为“同类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同类(略))” 八、第三十七页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更正为:
注:****年度投标方的保险费收入、理赔支出;计算期间:****年(略)。 九、本招标文件中所有表述为“***”的内容均(略) **市涪陵区公共**交易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