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项目经 ****改革局 以 **** 批准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 叙发改备[2016]第003号 。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比选人(项目业主) | **** |
项目名称 | **县两河镇何营村小教学楼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
建设地点 | 两河镇何营村小校园内 |
实施时间 | 建设工期90个日历天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教学楼645.72平方米、食堂159.66平方米、厕所及浴室51.61平方米及校门、围墙、场地硬化等附属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 |
建设资金 | 2015年义务教育综合奖补中央资金153万元,学校自筹5.4万元 |
其他 | 发包价中含暂列金127805元,暂估价27000元 |
施工1 | **县两河镇何营村小教学楼及附属工程 |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
(3)其他要求:
①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②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有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房屋建筑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拟派往该工程的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均需压证施工,所压证件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退还;④现场抽取时的审核资料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一份⑤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
(4)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1)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日报招标比选网(www.****.com title= **日报招标比选网 >www.****.com )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 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 2016年01月14日 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6年01月20日09时3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 ****财政局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县支行
账 号: 230********26435389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工程发包价 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 备注 | |||||
施工1 | E.固定价 | / | 143.71 | 7.19 |
(1) 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时间 2016年01月20日09时30分 ,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 ****交易中心 公开举行从**日报招标比选网(www.****.com >www.****.com )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1 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比 选 人(全称): ****
地 址: ****
邮 编: 646400
联 系 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 0830-****354
传 真: 0830-****354
电子邮件(E-mail):
2016年01月14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