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进口设备采购预告
(略)拟申请采购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进口设备的论证公示
(略)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拟采购设备清单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套 |
2 | 气相色谱仪 | 1 | 套 |
1.申请理由:**属于高海拔地区,国产设备检测准确度,性能稳(略),故障率较高,所以申(略)。
2.专家论证意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特别进口仪器石墨炉部分重现好,故障率低,能够满足水、食品有机物样品检测要求。气相色谱仪检测农药机有机物方面检测分离效果好,稳定性强,仪器设备成熟。
律师意见:本次拟采购仪器设备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采购的进口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采购的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程序合法、有效。
3.论证专家组名单:
序号 | 专家姓名 | 专家单位 | 学历 | 职称 |
1 | 李耀荣 | **(略) | 本科 | 副主任医师 |
2 | 周卉 | **州环境监测站 | 本科 | 工程师 |
3 | 和玉玲 | **州质检中心 | 本科 | 工程师 |
4 | 和学华 | **州疾控中心 | 本科 | 副主任检验技师 |
5 | 和宇翔 | **润泽律师事务所 | 本科 | 律师 |
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略)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
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采购单位:(略)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略)
(略)
20(略) 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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