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任**聘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 地址:****财政局 联系方式:0537-****976;Email:****@163.com 项目联系人:徐主任 联系电话:0537-****976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市任**聘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 项目背景:**市任**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相关工作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服务机构,本项目采取服务机构入围方式确定中标人,入围5家,承担****委托的相应业务。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G03 | 其他服务 | 项 | 1 | |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6、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每包)。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9、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公司; 10、****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公司;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单位(含法定****人民法院、****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报价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14、投标单位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无 |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须为3人以上,项目组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其他成员可以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其他普通工作人员。 | 无 | |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1、投标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业务质量内控机制;具有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承担相应检查风险的能力,能依法维护采购人的权益。2、委派的会计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品行良好。委派的项目组成员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协会的行业处分。3、中标后,采购人****一中标人实施具体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并与其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具体检查业务内容、要求和完成期限、服务费用、付款方式等。中标人针对具体项目在本项目服务团队中委派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标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特点及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检查对象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 | 无 | |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相关现行规定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1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 附: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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