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南片区果园地块项目招标预告
关于公布《**县城南片区果园地块项目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城南片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实现县政府改造一片旧城、崛起一个新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城南片区果园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可登录 *****站 (网址:(略))查看,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面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县牛山街道**路70-1号,接待人:姜涛 臧麟,联系电话:(略)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县牛山街道**路70-1号(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县城南片区果园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将意见发送至:(略)信箱。
特此公告。
**县人民政府
(略)
附件:
**县(略)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我县城南片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实现 改造一片旧城、崛起一个新区 的目标,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城南片区果园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略));
(三)《**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略);
(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4号);
(五)《**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连政规发〔****〕5号);
(六)《**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14号);
(七)《**市(略)(连政发〔****〕128号);
(八)《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连建征〔****〕277号);
(九)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县人民政府
三、(略)
**县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
**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五、(略)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出(略)
六、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略)
评估结果(略)。
九、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
十、房地(略)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投票或抽(略)。
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含擅自翻建、扩建所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略)(含民房建筑证件)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以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性质、面积为准,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被征收建筑的认定处理:
1、在****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有记载的,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2、在****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无记载,但在****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1)被征收房屋为一层或二层的,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参照合法建筑处理。用夹芯板、彩钢瓦等材料建成的简易房屋,按建(略),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2)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二层及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三).2.(1)项之规定处理;三层及以上部分,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3、在****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在201(略)。
(1)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①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按房屋现状并参照合法建筑的评估价予以补助,同时享受(略)。用夹芯板、彩钢瓦等材料建成的简易房屋,按建筑成本给予补助,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②被征(略),一层全部及二层建筑面积的80%部分,按本条第(三).3.(1).①项之规定处理;其余20%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补助,但不享受(略)。
③被征(略),二层(略),按本条第(三).3.(1).②项之规定处理;三层及以上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四)无土地确权材料的被征收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在****年正射影像图已存在的,由相关居(略),并将房屋及土地权属公示无异议的,报 经国土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按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建的建筑,如被征(略),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可按照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400元、500元的材料补助,但不享受(略)。
十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略)。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略),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屋相等的面积给予市场优惠价(具体优惠(略))。
2、过渡方式:(略)
3、安置房的概况: 位于徐海路小学南侧、**路西侧地块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可选房源,具体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在征迁现场公示。
4、安置房的选择办法: 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及户型,按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自行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可同时选购储藏室一间(数量有限,先选先得),并可享受优惠价格。
5、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该部分不(略),给予货币补偿。
6、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房屋面积最小套户型的,调换最小户型的价格均按照优惠价计算。
7、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结算: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选定的安置房面积、楼层,按图纸设计的建筑面积预扣购房款,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具体房价款按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8、安置房的交付时间: 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
9、安(略),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四)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装(略)
十三、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略)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向被征收人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略),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签约及搬迁奖励
1、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略),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1日至40日(含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建(略),奖励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41日及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元的,按****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略)(含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元的,按6(略)。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略)予奖励。
(四)其他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本方案规定支付相关补偿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另行给予每平方米购房补贴500元。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略)(含30%)的部分,享受市场优惠价(具体优惠价格见征迁现场公示);安置(略),按市(略)。
3、征收住宅房屋 地大于房 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 地大于房 面积补偿金额的2倍给予奖励。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从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经招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测绘统计,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略)。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县房屋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被征收房(略),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相关租赁关系。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的,由被征收人(抵押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抵押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否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略)。
(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伪造或变造(略)失补偿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方案中所述的****年城区航测地形图、****年的正射影像图、****年正射影像图以县(略)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略)
十七、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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