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 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均为盈利,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15年度(或2016年度)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2015年度(或2016年度)净资产在人民币2亿元及以上。 4.投融资能力不低于人民币3.7亿元。 5.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和不良市场行为记录,提供企业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应依法缴纳税收(需提供2016年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7.对社会资本资质和能力要求 7.1 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外企业完成**自治区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7.2业绩要求:具有在2014年1月1日至今承担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或建设或运营管理的业绩经验。 8.联合体的要求 8.1对上述第1、2、5、6条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对第3、4、7条要求,联合体中一方满足即可,其中第3条或第4条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满足; 8.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以一个社会资本的身份参与; 8.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采购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8.4组成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且各成员须占有项目资本金出资股份,联合体牵头人应相对控股。 8.5联合体资格审查通过后,不得增减、更换成员,不得改变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 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以不同的社会资本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 10.为本项目提供设计、咨询、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招标的投标活动。 11.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社会资本应予以配合。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均可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及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均不得进入公开招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