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公园PP(略)
本PPP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年 9 月 26 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甲 方:(略)(以下简称“甲方”或“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略)
(2) 乙 方:
乙方1:(略)(以下简称“锦宸集团”)
法定代表人:(略)
乙方2:(略)(以下简称“中体竞赛”)
法定代表人:(略)
注:乙方1(略)(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协议附件目录
1、 授权文件
2、 合资协议
3、 公司章程
4、 纳入预算批复件
5、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6、 项目用地红线图
7、 可用性绩效指标及付费
8、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及付费
9、 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10、 移交标准
11、 前期工作费用清单
12、 器材购置清单(略)
13、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前 言
(a) **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市体育公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体育公园PPP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详见附件1)授权(略)(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略)(详见附件2)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3)的约定在**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享有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及运营维护。
(c) 项目公司是乙方与市城投为实施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略)。
为此,各方(略):
第一章 总则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略),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略)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馆、地下商业及车库、半地下热源中心及总图工程组成。 |
甲方 | 指(略)。 |
乙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略)、(略);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指市城投和锦宸集团、中体竞赛)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锦宸集团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等、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与市城投为实施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
经营权 |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运营 | 指项目公司利用本项目向使用者( 包括(略))提供体育服务和非体育服务,且维持本项目的可用性的行为。 |
经营收入 | 指项目公司基于项目设施向使用者(包括(略))提供体育服务和非体育服务获得的收入。 |
经营成本 | 指项目公司为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提供体育(略)费用,不包括中修、大修费用。 |
经营利润 | 指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后的余额。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指因使用者付费(主要包含(略))无法使项目公司在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投资运营回报,政府提供的缺口补助。本项目可(略),且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略)。 |
可用性服务费 |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略)(含前期工作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
运营绩效补助 | 指为弥补项目公司(略)补助。 |
前期(略) | 就本协议而言,指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略)、临时征地、房屋拆迁、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其他费用。该等费用中土地相关费用(含政府垫付资金利息)为5亿元人民币,由项目(略),超出部分,由政府方自行承担,实际减少的部(略)。 |
二次装修预留费用 | 本项目精装修涉及:公共走道、各功能性入口门厅、观众休息厅、新闻发布厅、贵宾区(贵宾(略)息厅、走道)。该精装修费用约(略)。 |
建设期利息 | 指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内发生并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主要是建设期发生的支付银行贷款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略)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场地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
项目设施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略),包括但不限于: (a)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包括的建筑物、构筑(略) (b) 本项目场地范围内的体育设备、设施、器械器材等; (c) 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d) 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e)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f)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引起利率变化的法律除外)导致甲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增加或(略) |
政府行为 | 指**市人民政府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项目公司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设计(优化)(略)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关联方 | 本协议中指1)乙方的(略))同受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3)乙方的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出资(略) |
项目融资 | 指项目公(略)动。 |
融资交割 | 指本项(略)。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8.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略)的担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8.2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维修保证金 | 指项(略).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保证金。 |
接收人 | 指本项目**期满后,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本项目资产的主体。 |
竣工验收合格日 | 指载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日或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 |
**期 | 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其中,建设期不超过三(3)年,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所载的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为十七(17)年,从运营日起算。 |
建设期 | 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所载的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不超过三(3)年。若本项目经核定的定额工期大于或等于三(3)年,则本项目建设期确定为三(3)年;若本项目经核定的定额工期小于三(3)年,则以经核定的定额工期为建设期。 |
补充协议 | 指项目公司成立后,(略)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承继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乙方的权利义务(略) |
开工日 |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13.1条。 |
运营日 | 指本协议第18.2条(略)。 |
运营期 | 指运营日至**期届满之日,定为十七(17)年。 |
固定资产投资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
经常性支出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略)。 |
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另行支付补偿费(略)法律变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经常性支出所带来的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全额补偿或核减,以保证项目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受该等法律变更的影响。 |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 (略)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负责施工的单位委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使本项目能够顺利建设; (b)(略)*和供应品; (c)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d) 由有知识并受(略),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争议(略) | 指本协议第三十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略) 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8.5条第(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8.5条第(2)款向(略)。 |
生效日 | 指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盖章并由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且生效日与**期开始日不一致,**期开始日为建设期开始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略)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 | 指**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甲方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质量保证期 | 指移交日后第12个月届满日期。 |
本协议中的(略),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略)
(4) 一方、各方: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略),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双方: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议的甲方和项目公司;
(6)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略),“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8)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略)
(9) 本协议并不限(略)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略)
(1) 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 完成本协议第9.1条规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28.2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 乙方和项目公司(略),具有签署和(略)
(2)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略).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8.1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1) 甲方(略)、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1)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 对项目公司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
(3) 甲方或市政府指(略),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略)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 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略),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项目公司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 法律规定的相关审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审计机构组织对本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本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价以审计机构提供的结果为准;
(6) 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7) 项目公司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略),或依法采取有效(略),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a) 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d) 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关停的;
(e) 违反获得(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情节(略)
(f) 法律法规禁止的(略)。
(8)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优先使用本项目的权利;
(9) 在**期内依据(略)。
(1) 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等;
(2) 协助项目公司按规定将本项目所需给排水、电、通讯线路等公共配套设施接通至项目场地规划红线边缘;
(3) 协调本项目红线内给排水、电、通讯线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4) 政府方(略)
(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略))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公共预算(纳入预算批复件(略));
(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略)
(7) 在项目**期内,对非可归责于项目公司,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8)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10) 在项目公司/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对项目公司/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进行协助。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项目公司/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1) 组建项目公司的权利;
(2) 锦宸集团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权利。
(1) 承担项目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
(2) 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 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建设期履约保函;
(4) 项目公司出现融资不能时,乙方应通过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增加甲方义务外,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继受乙方在本次**体育公园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方案);
(6)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略),乙方应被(略)
(7) 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期内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不含(略))由甲方承担;
(8) 乙方同意**市体育公园PPP项目现场工作组全权代表市政府,共同协调、服务相关事务性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锦宸集团、中体竞赛应和市城投在本协议签订后十(10)个工作日内在**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最晚不应超过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
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设计(优化)、建(略)。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略)。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整(小写:RMB38(略).00),初始股东为市城投和锦宸集团、中体竞赛,其中市城投认缴的出资额为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RMB114,000,000.00),持股比例为30%;锦宸集团、中体竞赛认缴(略)000.00),持股比例为7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项目公司(略),亦可用来支付应付政府方的前期工作费用。项目资本金为人民币3.8亿元。
但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首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RMB150,000,000.00),首笔实缴注册资本出资完成后三十(30)日内再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0),其余注册(略)(60)日内缴齐。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RMB30,000.00)。
除特(略),项目进入运营期十(10)年内或项目实现连续三年经营利润均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经营收入-经营成本>500万)前,乙方不得转让股权,也不得通过变更乙方控股股东的方式间接转让项目公司,不得通过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增发新股等方式导致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或可能发生变更。除非转让为市政府批准或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为锦宸集团、中体竞赛的过错引起该转让行为的,认定为项目公司违约,市体育局(略)P项目合同)或经政府方书面同意。
自项(略)(10)年后或项目公司实现连续三年经营利润均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经营收入-经营成本>500万)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则任一方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各方同意,若属市城投向政府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乙方须同意并确认,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但在进行转让时应保证转让后运营商在项(略)10,000,000.00),且无论是否有其他相反约定,受让方皆应满足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资人的基本要求,其中,运营商的股权受让方应(略)求。各股权受让(略),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认可本协议全部内容,保证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社会资本方股(略)(包括联合体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应采用分批次转(略),第一次转让不得超过转让时持股比例的30%。如初始社会资本方股东通过对外转让的方式或施工方通过向联合体内部转让的方式计划完全退出项目公司时,应通过至少三次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且每次股权转让行为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十二(12)个月。
项目公司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项目公司(略)。
(1) 享有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 在**期内不享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本项目项下未纳入本项目总投资范围内的由项目公司购置的本项目场地范围内的体育设备、设施、器械器材以及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除外;
(3) 享有无偿使用本项目土地的权利;
(4)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期绩效补助;
(5) 如果因可归(略),则项目公司(略),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项目公司(略),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1) 承担项目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略)(优化)、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2) 按照**市城市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增加甲方义务外,项目公司应继受乙方在本次**市体育公园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略));
(4)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5) 接受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略),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略)(不含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 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主体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及承担其他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7)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证金;
(8) 项目公司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略),确保项目按(略)
(9) 如未来甲方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项目公司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参照项目公司前两次运营绩效考核的平均分值支付对应的运营期绩效补助;如该种情形发生时仅有前一次运营绩效考核结果可供参考的,则按照该次运营绩效考核的分值支付对应的运营期绩效补助(略)对运营绩效考核的影响。上述情形发生时对运营绩效考核(略)。但不免除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受影响部分除外)的义务,否则甲方应酌情扣减本期应付运营期绩效补助;
(10) 如未来本项目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及**省有关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补助资金的,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用于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支付,但该项资金可不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考核金额中;
(11)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其他针对项目建设或项目建设与(略)如该等(略),则该等资金可直接用来支付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如该等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且该等资金的到账时间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则各方同意按照项目公司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略)应扣减贷款本金和建设期利息;若该等资金的到账时间在本项目运营期的,则甲方或市财政局有权相应直接核减到账(略),直至核减完毕;
(12)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项目公司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13) 项目公司应(略),及时、全(略)
(14) 自项目协议生效日起六(6)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完成本项目融资交割;
(15) 项目公司应自(略),并应促使每一(略)(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但甲方应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在法定权限范围(略)
(16) 项目公司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略)(10)个工作日内向(略)。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投资、融资、设计(优化)、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馆、地下商业及车库、半地下热源中心以及总图工程组成,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未经市政府或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以上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证(略)
甲乙双方明确:通过引进方式在场馆的科技性、公益性、市场性,国内外顶尖赛(略),共同经营。
(1) 如发(略),项目**期可适当**:
1) 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建设期时适用);
2) 由于法律(略)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2) 项目(略).2条第(1)款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项目*(略),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十(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项目公司的项目**期。但第16.6条【减轻损失(略),视为自动**项目的建设期,但本项目运营期仍为十七(17)年。
(3) **项目**期需经甲方和乙方书面确认并报市政府书面同意。
(1)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略)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项目公司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2)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项目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经营权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略)
本项目**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项目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项目**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项目公司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招标而项目公司未获中标资格的,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 合同履约保障
项目公司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略),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略),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 项目公司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2) 财产一切险;
3) 第三者责任险;
4) 环境责任险。
(3) 在**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投(略)。如果并非项目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略)。
(4) 项目公司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用工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项目公司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政府或(略)。
(6) 保险单的附(略):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7) 项目公司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项目公司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对项目公司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略)
(8) 项目公司应在接到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的十(10)日内向甲方通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略))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2) 建设期履约保(略)
乙方最晚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略),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 符合本协议附件5《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格式;
2) 由甲方可接受(略)
3) 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略)
(3)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8.2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存入指定账户后开始计提的活期存款利息。
(4)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8.2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之当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1) 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规(略)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
1) 符合本协(略)的其他格式;
2) 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3) 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略)
(2) 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
运营维护保函在(略).3条提(略),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1) 移交维修保证金的提供。
项目公司应于**期限届满日十二月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略)
(2) 移交维修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移交维修保证金及存入指定账户后开始计提的活期存款利息。
8.4 未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1) 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递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没收(略),并有权提前(略)。
(2) 未提交运营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递交运营维护保函的,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每逾期提交一日,提取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超过三十(30)日仍未递交运营维护保函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 未提交移交维修保证金
(略));超过三十(30)日仍未递交移交维修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略),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建设(略)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略),则甲方有(略),并有权提前终(略),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2) 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略)(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第8.2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略)。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
1) 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
2) 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以及
3) 有权扣留在本协议下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直至项目公司补足或直至甲方扣留的金额与在2)项下提取的金额总共达到本协议第8.2条规定的金额为止。
甲方应保证按2)和3)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营维护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
(i) 乙方完全履行其在8.5条(2)项下的义务之日;
(ii) 提交移交维修保证金之次日,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3)个月届满之日。
(3) 恢复移交维修保证金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移交维修保证金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略)(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证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证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证金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略)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证金相应金额的,甲方(略),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略),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略)。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一份期限少于第8.2条提及的整个期限的运营维护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在运营维护保函到期前的六十(60)天之前,乙方应使这份(略)
项目公司未在前(略),甲方有权:
1) 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
2) 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以及
3) 有权扣留(略),直至项目公司补足或直至甲方扣留的金额与在1)项下提取的金(略).2条(略)。
甲方应保证按2)和3)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营维护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
(i) 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8.6条项下的义务之日;
(ii) 提交移交维修保证金之次日,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3)个月届满之日。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证金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项目公司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1) 甲方负责项(略),且甲方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应完成达到开工条件的征地拆迁工作;
(2) 在开工(略),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3)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略),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略)
(略)),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一百二十(120)日内支付。如实际土地相关费用超过前述费用总额的,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如实际土地相关费用小于前述费用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于土地专项费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项目公司,并相应调整可用性服务费及建设期利息。甲方或前述费用的收款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行政事业性收据等合法合规的票据。
除土地相关费用外,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仍由项目公司承担。对于已经发生(略),项目公司应在成立后三十(30)天内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甲方或其他(略)目公司按照甲方支付需要根据签署的合同约定金额将费用支付给甲方或其他指定机构或合同乙方;其余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承担及考虑。前期工作费用清单详见附件11。(略)性收据等合法合规的票据,如甲方或(略),该部分税费应由(略)。
甲方应协调相应的前期工作成果编制单位,确保项目公司在必要情况下有权无偿使用该等工作成果。
如项目公司未按9.2条支(略),则构成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0.1 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
项目公司对在**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融资贷款)的获得负全部的责任。项目公司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
10.2 融资(略)项目公司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1) 只要本协议(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
(2) 当项目公司违反贷款协议或项目公司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人(略),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1) 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项目公司在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2)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项目公司此类违约的权利;
3) 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对项目公司采取财产保全、融资文件中约定贷款人享有的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等);
4) 纠正期满时,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贷款人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的或者提供贷款人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贷款人应停止介入。
10.3 融资文件的批准项目公司已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了融资文件,并且这些文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项目(略):
(1) 签署任何其它的融资文件;或者
(2) 在任何重**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由甲方依据本协议批准的融资文件。
10.4 融资(略)甲方对融资文件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略)
第十一条 设计优化及相关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乙方(略)行优化,但优化内(略)。本项目优化后的初设概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时项目财政概算审批额。优化设计时间应控制在30日内。
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已由甲方招标确定,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负责与施工图设计单位协调,将原施工图设计合同中应由甲方承担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公司。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略),由甲方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价应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审计机构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且施工图预算(略)。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详见附件13。
11.2 项目建设中的设计优化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不改变规划(略),如果项目公司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略)议第十七条【项目公司提出的变动】的规定,报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优化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按以下要求完(略):
(1) 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略).46万元;
(2)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外,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3) 项目公司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略),确保本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完成建设;
(4) 在开工日开始建设工程;
(5)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 适用法律;
2) 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和经甲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
3) 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6)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7)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1) 锦宸集团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应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至少包括【体育场、体(略)禁转包,且不(略),如确需专业分包的,需报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
(2) 锦宸集团应与项目公司以固定单价的形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经法律规定的相关审计机构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与(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下浮率)的乘积(根据乙方投标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为17.39%,二次装修费用下浮率为25%);
(3) 乙方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确保本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完成建设;
(4)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5)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1) 本项目(略):
1) 开工日:在甲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且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价完成(以两者中完成较晚的日期为准)后三十(30)日内开工建设,具体日期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所载的开工之日为准;
但应在****年底前开工,建设期3年。正式开工后,场馆建设2年内完成,确保****年底开馆运营。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按本协议第27.2(1)条款执行;
2) 竣工验收合格日:(略)
3) 甲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且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价完成(以两者中完成较晚的日期为准)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取得开工令,如超过前述(略),视为项目公司已取得开工令,并开始计算建设期。
(2)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a) 不可抗力事件;
b)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如项目土地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毕;
c)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如政府明文要求停工;
d)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当13.1第(2)款的事件发生后,项目公司要求**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件的种类;
2) 预计延误的日期;
3) 项目公司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 项目公司(略)。
甲方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公司的延期要求。
(4)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5) 当甲方书面要求缩短工期时,项目公司应及时调整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三十(30)日以内的,增加的赶工措施费不予补偿;缩短工期三十一(31)至六十(60)(含)日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计取赶工措施费;缩短工期六十一(61)至九十(90)(含)日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75%计取赶工措施费;缩短工期超过九十(90)日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取赶工措施费。增加的赶工措施费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1) 项目公司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略)
(2) 锦宸集团、中体竞赛在(略)工负责人,如需更换,应经(略),且新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施工负责人的业绩要求;若项目施工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则政府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金额五(5)万元作为罚金;
(3) 在不违反本协议12.2第(1)款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其他非主体工程的承包商。
(4) 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略),并作(略)。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略)(10)个工作日内没(略)。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公司进行修改的,则项目公司应(略)(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5) 在不影响乙方(略),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项目公司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6) 若甲方有证据证明项目公司(略)即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收(略),并在24小时内应按照要求进行组织整改。若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略)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略)。在这(略),项目公司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项目公司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7)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项目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 减轻或影响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
项目公司应负责依法购(略)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等选型和定价需经甲方、相关审计机构(略)履约保证(略)
本项目建设期利息按照附件7中约定的融资年化利率计算,每十二(12)个月支付一次,首笔建设期利息支付节点为开工日的第十二(12)个月届满三十(30)日内,最后一笔建设期利息支付节点为竣工验收合格日后的三十(30)日内。甲方逾期(略),按照27.1的约定执行。
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认真做好本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落实工程安全(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承包(略),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在**期内,项目公司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略)
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略)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略),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略),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项目公司应自项目开工日起算的一个月内制订建设期应急预案,将制订(略),并根据甲方(略),最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1) 项目公司的责任
项目公司不应因(略)。项目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2) 避免对周围(略)
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 项目公司的承包商
在不违反本协议12.1和12.2的前提下,项目公司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略)
(2) 与承包商的合同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备案。其中,项目公司与乙方在未来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如下条款: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1)计取基本费(2)增加费出具相应的证书后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不计取;赶工措施费根据本协议13.1(5)的约定计取;其它总价措施项目费按**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中间值计取;
2) 因市场价格波动(略):
a.人工单价: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略)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b.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按泰建价[****]2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调整工程价款;
c.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工程保修期: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4小时内响应。
4)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5) 项目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方式为:根据各单位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各单位工程基础完成后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7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规定,由甲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由甲方与公开招标选定的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监理、检测等合同,以上费用(略)。
各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各方应建立项目工程款项共管账户,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支出共管账户的任何款项。项目公司在支付每一笔工程进度款或设备采购款项时,在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之后,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会签确认,确保款项支付合规。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具体参见附件6,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14.2. 使用土地的权利
项目场地是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乙方已察看并检(略),充分了解了该(略),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或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对此不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略)权;
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工程(略)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项目公司应(略)。甲方有(略),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 工程进(略)
(2)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 存在的问题(略),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1) 如果项目公司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协议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2) 项目公司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项目公司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项目公司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1)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项目公司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2) 若发现任何部(略),甲方有权通知(略),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3) 若项目公司对甲方根据上述第(2)款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项目公司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或建设期(略)。若项目(略)(2)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略),甲方与项目公司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5)个工作日内,该事(略),则依据(略)。
(4) 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项目(略)。
在收到项目(略)(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 以书面方式确认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16.4款将适用;或者
(2) 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略)。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1) 本协议被视(略),且甲方与项目公司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 项目公司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略)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变动的工程数量计价,按招标时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单价执行。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或政(略),相应增减可用(略),并按照附件7的约定调整可用性服务费。甲方提(略)。
(1) 项目公司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略))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2) 如果项目公司遵守了其在上述第(1)款项下的义务,但项目(略),甲方要求变(略)。
(1) 项目公司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略)。
(2) 因变动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即建设期超过三(3)年],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协议第27.2(1)条及第28.1条下所规定的权利。
项目公司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主要设备的选型及定价、定额及施工费用进行变动(但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动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且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应书面通知(略),否则不得变动。
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项目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略),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1) 当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时,本协议(略),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导致竣工决算审计价超过经财政评审的初设概算价的,经政府方审批通过后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3)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的变动,工程变动的总额不超过项目财政概算审批额的3%,超过3%的,甲方有权不予同意。
18.1 竣工验收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由项(略),竣工验收小组由甲方、项目公司、设计人、勘察人、监理人及施工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在(略)。竣工验收报告由(略)(7)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
(1) 竣工验收合格日(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根据锦宸集团、中体竞赛的投标文件中的工期安排,本项目应于2(略),但非可归责于(略)。
(2) 自运营日起,甲方按照附件7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如本项目因征地拆迁、发现文物等不可预见的非可归责于项目公司的原因(略)织初验的,则自开工日起(略)(30)日内,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对项目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甲方应就已完工部分在经双方核算确认后即行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比例及进度支付相应的可用性服务费,差额部分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第一个可用性服务费支付(略)
(3) 实际应付(略)。
延迟(略)开工或完工。
(a) 项目公司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日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i)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ii)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iii) 预计延迟时间;
(iv) 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v) 项目公司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b) 项目公司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除了第十六条【(略).1条【法律变更之甲方】和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和27.1(1)【甲方违约及赔偿】明确规定的情况外,项目公司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
除不可抗力或(略),如果项目公(略),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略)
(3)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略)
(4) 项目公司出于(略)(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 甲方(略)
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3) 因锦宸集团或项目公司原因,两(2)次连续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三(3)次非(略)80%。
(2) 甲方介入建设后,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略)。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略)。如果项目公司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略)。项目公司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1) 在整个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2) 在运营日后一(1)年内,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 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 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和当地政府的合理要求;
3) 本协议、《**市体育公园PPP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4) 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5)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6) 例行专业检测,其中检测标准及频率按国家、省、市的最新规定执行。
(4) 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的服务。
(5) 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略)基本要求(以附件12为准),所需器材购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购置费用(略)。如超过甲方列明的清单范围或相关参数要求的,超出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项目公司不承担器材购置费用,且因此购置的器材的所有权不属于项目公司:
1) 由于政府开展活动需要,所购置器材超过本项目乙级中等体育场馆功能定位的;或者
2) 政府使用本项目,由政府方提出更新超出项目公司运营本项目必备的特殊器材。
(6) 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要求,每月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略)
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按照20.1的规定,准备一份项目设施的维护手册。项目公司应确保维护手册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本项目的维养计划;
(2) 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年度维护、大修的程序和计划;
(3) 维养记录;
(4) 备品备件(略)。
项目公司应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甲方承诺若项目公司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1) 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项目公司(略)
(2) 项目公司应在十(10)日内提供:
1) 自运营日起,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手册中的内容;
2) 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3) 项目运营中期和项目运营期满甲方和项目公司双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场馆等设施进行的专业检测。检测结(略),检测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果检测结(略),由项目公司承担。
除本协议27.2(3)外,如果甲方认为: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且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略),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1) 项目公司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行运营维护。
(2) 项目公司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就部分项目设施选择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运营维护,但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营维护承包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备案。
(3) 项目公司对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认可并不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运营维护承包商或由其有关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
2) 运营维护合同应包含使运营维护承包(略)
20.6.1 中修、大修的认定
(1) 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需按照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制(略)修、大(略),甲方不再向项目公司支付中修、大修费用。当中、大修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高于乙方中、大修中标方案的预留金额时,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
(2) 在中标方案的中修、大修时点之外,甲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中修、大修的,项目公司应予以执行,如项目公司有异议的,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50%:50%。如第三方检测机构认为需要中修、大修的,项目公司应予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中修、大修,费用和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提取运营维(略),或扣减对应金额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3) 当原施工方(牵头方)根据本协议5.3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后在项目公司占股低于50%时,不得直接承揽本项目中修和大修,本项目中修和大(略)。
(4) 设置“中大修资金专项账户”,项目公司应从运营期开始,每年末提取不少于410万元存入该账户内,并由双方共同监管。
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程序适用本协议第十七条【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的规定,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运营期内,甲方要求对项(略),涉及改造程序和费用、运营维护成本的变化等,由双方届时协商。
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期内,项目公司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略)
项目(略)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项目公司应自运营日起算六(6)个月前制订运营期应急预案,将制订的应急预案均提交给甲方,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1) 项目(略)
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项目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2) 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项目公司应在施工前,编制详细防扰民方案,并报甲方、监理书面确认后实施。
(1) 项目公司的承包商
在不违反本协议20.5的前提下,项目公司依法(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略)
(2) 与承包商的合同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备案。
本项目的日常使用收费标准和费用项目由项目公司拟定,经甲(略),报**市物价局备案。
如未来物价部门公布相关收费标准的,项目公司应(略),由此导致项目公司经营收入减少或经营成本增加并导致项目公司经营利润降低的,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届时商定解决措施。
由项目公司引进的赛事及活动,收费标准由项目公司自行拟定。
21.2.1 项目场馆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范围
(1) 本项目中的室外非封闭式体育设施应免费向群众开放,包括田径热身场的塑胶跑道、公(略)
(2) 本项目中的室外封闭式的体育设施定时免费或低收费向群众开放,保障其正常维护,包括室外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田径热身场内的足球场、5人制足球场等。
(3) 上述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时间及取费如下:
1.体育公园中室外非封闭式体育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包括田径热身场的塑胶跑道、公园内的健身步道、儿童活动场、综合运动场、极限运动场、全民健身广场等,但开放时间需满足群众需要。
2.体育公园中室外封闭式的体育设施定时免费或低收费向群众开放,保障其正常维护,包括室外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田径热身场内的足球场、5人制足球场等。免费向群众开放仅为国家全民健身日、**省设立的全民健身日、**市的全民健身日(略)约定为:周一至周五,每天至少二(2)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免费开放时段(略)。
3.60岁以上的老人、未成年人在运营期内全部营业时间的项目收费按半价执行;70岁以上的老人、退伍军人及残障人士在运营期内全部营业时间免费开放;特殊项目除外。
4.在运营进入成熟期后,盈利能力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免费时间及免费人群。
21.2.2 政府优先使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事业单位在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后,可按照免费或低收费方式使用本项目。
使用时间及收费标准如下:
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或公益活动的举办可每年无偿使用本项目场馆不超过45天(不区(略)),超出使用天数时参照低收费的取费(不超过市场价格的50%)标准执行。
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相关活动的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相关活动的要求进行服务方案及日程的安排,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可用性绩效指标及付费机制安排,详见本协(略)。
22.2 运维绩效指标及运营期绩效补助
运维绩效指标及付费,详见本协议附件(略)。
如果本协议对部分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相关约定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不一致的,则应执行相应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如相应规范有更新的,则应立即执行新的规范,项目公司不得以相应规范更新为由免除自身的任何责任。对应的管护单位及对应的人(略)。
当发生如下情(略),可对剩余年度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相应调整:
(1) 宏观经济形式发生较强的趋势性变动,导致一年之内5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向调整3次;
(2) 重大政治、经济突发事件引致一年之内5年期(略)
(3) 受国家或省级法律法规影响,导致项目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动。补偿方式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届时商定。
在项目反哺期对项目公司的超额利润采取超额累进分享机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共享收益。该收益共享以经审计的经营利润为依据进行核算,先分后税。若实际运营效果未达到乙方的投标报价,则根据其报价中的利润分享直接抵减下一年度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若实际运营因市场环境极度优化,经第三方(略)(即暴利),则政府方有权协商重新调整利润分享比例。
具体分享机制如下表所示:
表1 本项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序号 | 利润区间(万元) | 政府分享超额比例 | 示例 |
1 | 0 | 0% | - |
2 | **** | 25% | 假设当期利润为****万元时,政府分享金额为300*25%=75万元;项目公司自留****万元 |
3 | **** | 30% | 假设当期利润为****万元时,政府分享金额为500*25%+300*30%=215万元;项目公司自留****万元 |
4 | **** | 35% | 假设当期利润为****万元时,政府分享金额为500*25%+500*30%+300*35%=380万元;项目公司自留****万元 |
5 | **** | 50% | 假设当(略),政府分享金额为500*25%+500*30%+500*35%+500*50%=700万元;项目公司自留****万元 |
甲方获得(略)口补助。如甲方需提取(略),可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协商后提取。
项目公司的所有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项目资产;一类是除了项目资产外的项目公司资产,即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如项目公司因办公、管理、员工福利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等,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资产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公司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项目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否则甲方可视情况提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相应的金额。
项目资产外的项目公司资产,按照本协议24.9的(略)。
在移交日之前九十(90)天内,甲方应在接收人(略)。项目公司应确保其移交的本项目资产满足附件10《移交标准》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
如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在附件10《移交标准》“一、基础设施”中得分少于50分的,则项目公司应进行整改,直至重新考核得分大于55分。如项目公司怠于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55分的,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证金》并进入项目场地完成整改,并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证金中支取(略)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如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在《移交标准》“2.2经营合同”中得分少于15分的,甲方有权提取未足合同金额要求部分的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对应金额。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略),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
24.3.1 移交(略)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24.3.2 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略)。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4.4.1 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
(1) 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24.4.2 质量保证期
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
(略)通知项目公司。在任(略),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略)。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略)(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略)。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证金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除非因项目公司严重不当行为,根据第24.4.2款项目公司对甲方的责任应限于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金额。
24.4.3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且该补偿获得(略).4.2款中质量保证期的限制。甲方有权(略)。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项(略)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确保甲方或接收人不会因为继续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被任何第三人进行侵权索赔,如果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前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或接收人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24.7 人员及培训
**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或者与项目公司协商项目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制**置方案,如产生安置费用的,由项目公司承担。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略),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项目公司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和维护。移交后,项目公司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24.8 合同期限及相关
项目公司在(略),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该等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本项目**期届满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承继原属于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且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只对承继后发生的债权债务负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项目公司(略)。
除甲方或接收人与项目公司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或接收人仅接收项目资产的,则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除项目资产外的项目公司资产以及仅限于项目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略)。项目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项目公司应负责向甲方或接收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如甲方需将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转让给其他接收人的,由甲方负责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略),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甲方和项目公司各自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略)(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略)
在会谈中,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略)(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如移交委员会对移交事项出现争议时,可提请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
自移(略),项目公司在本协(略),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略)。
不可抗力(略):
1) 雷电(略)台风或龙卷风;
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略)或政变;
(2) 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
项目公司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 项目公司的承包商(略)延误;
2)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略)本协议项下义务:
**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4)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5)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略),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6) 减少损失的责(略)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略)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略)。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期内的任何连续三年期间,由于(略)过伍佰万元(小写:RMB5,000,000.00);或在项目**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项目公司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RMB300,000.00),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项目公司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协议第26.1条(3)款的规定可适用。
(2)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项目公司希望获得本协议第26.1(3)条规(略),项目公司应在知道第26.1(1)条规定的法律变(略)(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30)日的,项目公司不得再向甲方申请获得本协议第26.1(3)条规定的补偿。
项目公司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3)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第26.1(1)条所描述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4)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项目公司应有权按28.3款【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 重要(略)
(略)),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则第26.2(2)条将适用。
(2) 重要法律变更影响的调整
第26.2(1)条提及的调整应采用核减届时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以抵消该等降低所带来的影响,其结果应使项目公司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1) 建设期利息、(略)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附件7和附件8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项目(略),如甲方在(略)(45)日内(略),则甲方除(略)助外,还应自催告通知出具后满四十五(45)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项目公司支付滞纳金。
(1) 延迟开工、竣工
(略))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如因项目公司原因拖期超过18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如属于导致项目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2) 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
乙方建设资金未能按资金计划足额到位或乙方投入的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求,影响工程进度,自应投而未投之日起三十(30)日届满后,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支付应投未投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得(略)。
(3) 运维绩效不达标
(略))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提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相应金额,且甲方不支付当期运营期绩效补助。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略)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略):
(1) 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2.2条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 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或建设期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或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提交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证金并保持其有效的;
(3) 项目公司出现本(略).2条及第19.3条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略)情形的;
(4) 项目公司被依(略)
(5)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6) 除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略));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出租、质押、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8) 除不可归(略),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起六(6)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
(9) 因项目公司建设资金未能按建设资金计划足额到位或乙方投入的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求,导致项目建设停止,预计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需延迟三十(30)日以上;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甲方在本协议第2.1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略))后仍未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期绩效补助。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略)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方和项目公司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在**期内,由双方(略),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28.1或28.2或28.3条发(略)。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
如果项目公司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三十(30)天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 双方未达成一致;或
2)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1) 对设施的运营权利
1) 在项目**期内,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发生28.1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略),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项目公司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项目公司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应让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2) 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经营权的转让或承担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设施经营权人的义务。
3) 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项目公司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项(略)。
4)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略)
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须以项目公(略)
表1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甲方发出的终止 (项目公司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略) | ||
2 | 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 (甲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3+B+E |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3+E | ||
4 | 不可抗力 | (A4-C-D)/2 |
A1为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项目总投资(以经审计的为准);
A2为(竣工验收决算的评审价+实际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比例;
A3为项目公(略)(按4.9%的折现率);
A4为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净值;
B为赔偿金,取值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该取值依据为因提前终止需临时接管、修复工程、重新启动项目需要的补偿;
如属项目公司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略)(如剩余**期短于五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含贷款人)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略),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略);
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略)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项目公(略)。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生效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项目公司代表和三(3)名甲方代(略)。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项目协调委员会(略).1条的(略)。协调事(略):
(1) 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 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 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 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聘请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协助解决争议;
(略)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2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30.2条的规定。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30.1条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三十条规(略)。
(1) 甲方可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
(2) 除31.1(1)外,未经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 除第31.2(2)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
1) 其在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
2) 项目公司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资产。
(2) 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项目融资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应有权:
1) 按本协议第6.3条的规定,以融资为目的,在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
2) 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协议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32.1 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1)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3,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构成双方(略),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 双方约定协议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本协议及附件;谈判备忘录;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及(略));乙方的投标文件等。
(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 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 并不影响其他(略)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1) 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略),或者主(略),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项目公司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项目公司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2) 项目公司的文件
由项目公司向(略),应属于项目公司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3) 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第33.1条的规定和33.2条的保密规定。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略)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期内及**期结束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在签署项目协议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 在一(略),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 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 为本(略),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 为本项目实施需要,项目公(略)
项目公司应使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项目(略)
(1) 在本项目**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略)
地址:(略)
邮编:(略)
收件人:(略)
传真:(略)
乙方1:(略)
地址:(略)
邮编:(略)
收件人:(略)
传真:(略)
乙方2:(略)
地址:(略)
邮编:(略)
收件人:(略)
传真:(略)
(2)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l 若采用专人递交(略)(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l 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l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略),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34.3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六份,各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略)。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略)
(略)
乙方2:(略)
(略)
日期:(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