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C **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98号
昆水街一号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66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略):
**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小**镇,**昆水街,南至文翔路,西至小**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北至规划道路。
四、被征(略):
1、 松江区小(略).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4平方米、建设(略)。
2、 松江区小**镇周家浜村昆西第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52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7.1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略).1平方米。
3、 松江区小**(略).3平方米,(略).6平方米、建设用地6045平方米、未利用地488.7平方米。
(略)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9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周家浜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2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略) 监督电话: (略)
联系人:(略)
特此公告。
**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7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98号
昆水街一号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66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略):
**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小**镇,**昆水街,南至文翔路,西至小**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北至规划道路。
四、被征(略):
1、 松江区小(略).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4平方米、建设(略)。
2、 松江区小**镇周家浜村昆西第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52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7.1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略).1平方米。
3、 松江区小**(略).3平方米,(略).6平方米、建设用地6045平方米、未利用地488.7平方米。
(略)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9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周家浜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2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略) 监督电话: (略)
联系人:(略)
特此公告。
**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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