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原桂林轻工机械厂生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略) 项目编号:****-CS-001
二、原中标公示媒体及日期: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略)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略)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gov.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略)cn上发布,公示日期:(略)
四、更改内容:
1.原文件第一卷公告招标控制价:
项目名称 | 地 址 | 栋号 | 单元 | 层/站/门 | 电梯数 | 电梯类型 | 小机房 有(无) | 控制单价(万元) | 备 注 |
轻工机械厂 | 秀峰区翠竹路南巷4号 | 1 | 1 | 3/3/3 | 1 | 普客 | 无 | 15 | 地上3层 |
2 | 1 | 11/11/11 | 1 | 普客 | 有 | 18 | 地上11层 | ||
4 | 1-2 | 13/13/13 | 1 | 一台普客 | 有 | 20 | 地上12层 | ||
4 | 1-2 | 13/13/13 | 1 | 一台担架 | 有 | 22 | 地上12层 |
现变更为:
项目名称 | 地 址 | 栋号 | 单元 | 层/站/门 | 电梯数 | 电梯类型 | 小机房 有(无) | 控制单价(万元) | 备 注 |
轻工机械厂 | 秀峰区翠竹路南巷4号 | 1 | 1 | 3/3/3 | 1 | 普客 | 无 | 13 | 地上3层 |
2 | 1 | 11/11/11 | 1 | 普客 | 有 | 16 | 地上11层 | ||
4 | 1-2 | 13/13/13 | 1 | 一台普客 | 有 | 18 | 地上12层 | ||
4 | 1-2 | 13/13/13 | 1 | 一台担架 | 有 | 20 | 地上12层 |
2. 原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3.2投标人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略)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略)
3.3同(略)主体参加投标,一个品牌只允许有一个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厂家就本项目的授权书
3.4本次(略)。”
现变更为: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国内注册的电梯设备制造商或(略)
3.2如投标人为电梯设备制造商,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类(乘客电梯B级及以上级]、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类(曳引式客梯)B级及以上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得到电梯设备制造商对本项目唯一授权才能作为投标主体参加投标,需提供生产厂家就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以及符合资质要求的电梯设备制造商的《维修许可证》及《制造许可证》(加盖公章)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原文件电梯设备合同中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3.1、双方签订合同,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批量、批次支付电梯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定金;
3.2、甲方在发出排产通知,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7日内按批量、批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开始排产。
3.3、安装、验收完成并取得合格证,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10个工作日后甲方按批量、批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剩余10%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批量、批次向乙方付清余款;”
现变更为:
“3.1、双方签订合同,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批量、批次支付电梯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定金;
3.2、乙方设备到达现场后,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7日内按批量、批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3、电梯安装完毕后,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7日内按批量、批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3.4、电梯验收完成并取得合格证,达到双方所约定条件,10个工作日后甲方按批量、批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剩余5(略),保修期满后,达到(略),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批量、批次向乙方付清余款;”
4、补充现场条件:
1#2#楼已完成电梯井道施工
4#楼正进行房屋基础施工。
5、原文件报名时间:****年1月17日9时00分至****年1月24日16时00分止,现延长至****年1月30日
6、原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年2月7日10时30分,地点为(桂林市公(略)9 号开标室)”现更改为:“为****年2月13日9时30分,地点为(桂林市公(略) 号开标室)”
五、联系事项:
采购人:(略)
采购人联系人:张永安 联系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饶良鸿 联系电话:(略)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变更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略)提出质疑,质疑电话****-****,逾期将不再受理。
(略)
****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