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略):
受衢州市财政局委托,(略)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就“2018-2019年度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含衢州市辖的柯城区、衢江区)进行采购,现将本次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
采用注册承诺入围方式进行
二、参加承诺入围供应商须知
(一)项目名称:(略)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
(二)采购内容:
第一类:(略)
第二类:(略)
第三类:(略)
第四类:(略)
第五类:(略)
第六类:(略)
第七类:(略)
第八类:(略)
第九类:(略)
第十类:(略)
第十一类:(略)
第十二类:(略)
第十三类:(略)
第十四类:(略)
采购目录详见政采云网上交易平台,采购单位采购上述目录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采购限额以下的商品,或按规定经网上协议采购或在线询价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超价格的商品,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三)承诺入围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略):
(1)、在中(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衢州市辖区内的用户需求具有快速供应及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履行本项目的各项规定;
(2)、供应商须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供应商可登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登陆后查看)new)进行注册,并将注册的书面资料提交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复核备案;
(3)、具有完善的商品交易结算信息系统及ERP进销存控制系统(至少应包(略)),能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系统平台实现实时顺畅对接;(也可承诺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供的免费网店系统开设网店,并通过该系统进行收发货管理。)
(4)、非衢州市(略),承诺在通过入围资格审核后发二个月内,在衢州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
(5)、网上超市商品最低优惠率2%(含)以上。(优惠率=(自营网上或实体(略))/自营网上(略)。)注:最低优惠率数值为不小于2%的整数,如不能填“2.5%”,应填“3%”或“2%”;优惠率将作为硬性限制商品上架指标,网上超市商品优惠率必须大于或等于此优惠率。
2、服务要求:
(1)、具有面向政采云平台客户服务的专属售后团队和服务热线,(略)化服务能力,承诺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供货及商品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工作制,7*24小时电话支持,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2)、要求供应商于《2018-2019年度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签订完毕之后二个月内完成政采云平台的对接及商品上传相关事宜。
(四)履约的监督及违约罚则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略)件执行。
(五)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保证金:
1、保证金:(略)
2、开户单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帐号:(略))支付方式: 网银(电汇),从投标供应商帐户转出;
3、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协议递交地点:
协议送交至(略)五楼505室(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本公告发布于:(登陆后查看)(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九)业务咨询:
(略)联系人:毛先生;联系电话:3899052 (略)3890310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衢州市财政局;联系人:琚先生;联系电话:(略)
政采云联系人:杨磊,(略),金永新,(略);
(十)解释权
凡涉及本次承诺入围的解释权均属于(略)。
(略)
(略)
附件1:《(略)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
附件1:
(略)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
采购机构(甲方): (略)
供应商(乙方):
根据(略)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承诺入围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略)衢州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略),甲方可视“网上超市”执行情况酌情延长协议的执行。乙方应根据其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商品及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略)),履约保证金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乙方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协议书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
第三条 乙方应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登陆后查看)new)进行注册并将书面资料提交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复核备案)。
第四条 服务范围
衢州市(略)。
商品范围(乙方可供范围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商品目录):
第五条 订单手续
一、采购单位就订购商品品(略)
二、乙方对接收的订单,应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及时备货、送货,按承诺的内容进行售后服务。
第六条 商品费用
一、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承诺的折扣率计算商品价格。
二、 商品价格应包括:商品购置费、(略),不得另行收取。
三、 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略)
2、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3、允许乙方依(略),按不同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二、 辅助要求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商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质保证书等。此类文件应包装好随货发运。按不同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三、退换要求
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第八条 费用结算
一、采购单位应采用按次与乙方结算(经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乙方应(略):
1、正规的、内容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
2、系统生成的合同及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型号及商品数量)。
二、采购单(略),须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三、 采购资金按照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质量性能规格型号和价格、服务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二、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三、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略),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一、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万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略)。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但其费用及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按约定进行。
三、如果在采购(略),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略)。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一、 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或订单)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二、在履行采购合同(或订单)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可提请甲方介入协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略)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灭、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略),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经甲方协调无效后,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 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略),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违法行为。
二、 乙方应对向其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如有必要,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三、甲方将会同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略)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并向乙方发出书(略)。
1、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略),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商品;
5、违反本协议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承诺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在售后服务、质量方面,乙方被投诉成立的,甲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乙方应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四、 如果甲(略),终止了部分协议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五、 如果乙方在履(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略)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所有本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略)。
甲方(盖章): (略)
经办人: (略)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