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年4月19日上午收到有潜在供应商发来的《质疑函》,经采购人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现针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PPP咨询服务机构采购为政府采购项目,(略)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二、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疑问1、评分标准中业绩个数的要求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 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分满分30分,需要供应商(略)来完成过垃圾焚烧发电或静脉产业园或循环产业园PPP项目30个才能拿满分。目前国内仅有一两家公司完全符合条件,有理由怀疑本次招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答复:(略)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确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本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涉及公共环境安全,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要求供应商应具有丰富的经验。“企业业绩”个数指标能反映供应商综合实力,所以本次采购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情形。
法律依据:(略)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略)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略)
(六)限定或者(略)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疑问2、(略)
事实依据: 本次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包含垃圾收集和垃圾焚烧两大内容,却只计算垃圾焚烧发电或静脉产业园或循环产业园等特定行业PPP项目的业绩分,排除垃圾收集PPP项目业绩,有理由怀疑本次招标倾向于某个在上述特定行业PPP项目咨询业绩较为突出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略)。
答复:本项目内容包含垃圾收集和焚烧发电,其中垃圾焚烧发电是本项目的核心内容,垃圾收集在本项目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且技术简单。结合本项目专业和实际需要,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要求为“垃圾焚烧发电或静脉产业园或循环产业园PPP项目”,不存在“倾向于某个在上述特定行业PPP项目咨询业绩较为突出的供应商”的情形。
**市城市管理局
**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