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法院关于位于**县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海景大厦2幢701室(第二次拍卖)的公告(二次) 资产处置单位:****法院 | 公告时间:2018.****.14 09:07:36 拍卖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com,户名:****)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本轮拍卖为第一轮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县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海景大厦2幢701室。 标的物评估价:348900元。 第二次起拍价:20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2018年8月29日10时至2018年8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 来拍法服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导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 来拍法服 统一安排)。特别提示:该公司提****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来拍法服 联系电话:400-****-1060或登录搜索并访问 来拍法服 网站www.****.com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来拍法服 自助预约看样。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的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另特别提示:根据最高院网拍司法解释,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1人报名参与竞价,即具备成交条件。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真伪、品质及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物按现状拍卖移交,可能因已发现或未发现的法律风险,影响成交及移交时间,竞买人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不便及拍卖回转,属于司法拍卖的必要法律风险,由竞拍人自担(详见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的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也应当参与网络应价(详见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规则》)。 十、拍卖竞价前通过网络拍卖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除锁定,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十一、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拍卖过户形成的税费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当地政策由双方各自承担,上述一切费用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预付,经本院确认后凭票报支。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垫付的税费,****机关索取欠费依据及发票,于交费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将依法确定是否许可。超过期限主张的,责任自负。 十二、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三、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之****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店支行,账号:107********00640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400-****-1060(来拍法服)、0513-****0805。 监督电话:0513 - ****0808 联系地址:****法院,地址**大道481号。 ****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