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项目名 称:****司法鉴定机构入围采购项目
二、原公告项目编号:****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8月16日
四、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4.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的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6.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鉴定业务范围须满足以下三项鉴定项目中二项,须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含相应鉴定范围)复印件:(1)法医鉴定项目:①尸体检验(法医病理鉴定);②伤情和伤残鉴定(法医临床鉴定);③酒精和毒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2)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项目:①车辆痕迹鉴定;②行驶速度鉴定;③行驶轨迹鉴定;④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3)法医物证鉴定(DNA个体识别);痕迹鉴定。 |
”
现现更改为“6.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鉴定业务范围须满足以下三项鉴定项目中二项,须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含相应鉴定范围)复印件:(1)法医鉴定项目:①尸体检验(法医病理鉴定);②伤情和伤残鉴定(法医临床鉴定);③酒精和毒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④法医物证鉴定(DNA个体识别)。(2)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项目:①车辆痕迹鉴定;②行驶速度鉴定;③行驶轨迹鉴定;④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3)痕迹鉴定。 |
”
4.2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第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1. 服务内容
(2)鉴定人员数须满足: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3人,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3人,车辆、路产损失与价值鉴定评估鉴定3人。(投标人根据所满足的业务范围,提供相应鉴定人员的证明材料。”
现更改为“1. 服务内容
(2)鉴定人员数须满足:法医鉴定3人,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3人,痕迹鉴定3人。(投标人根据所满足的业务范围,提供相应鉴定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补充事宜:
1、上述招标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变更。
2、其余不变,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 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名 称: ****
地址:**县**镇**路
项目负责人:139****4577
联系电话:郑孝锋
七、代 理机构名 称:****
地址:**市**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项目负责人:蔡闽珠
联系电话:189****3668
****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