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 ||||
标的所在地区 | 甘肃省·金昌市 | 转让价格 | 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万元) | ||
起始日期 | ****年09月05日 | 截止日期 | (略)7时 | ||
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 债务人名称 | 金昌奔马农用(略) | |||
债权总额 | 25,222.25万元人民币(截止****年6月30日) | ||||
本金 | 15,535.84(略)(截止****年6月30日) | ||||
利息 | ****.28万元人民币(截止****年6月30日) | ||||
债务人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债务人注册地址 | 金昌市金川区金昌市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 | ||||
债务(略) | 股份(略) | ||||
债务(略) | 化肥、农膜、化工原料及产品(含碳酸(略)),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执照有效期至****年12月9日)。 | ||||
租赁物情况 | 根据****年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DZL****-049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厂外原料铁路专用线-43轨2.7km、氮肥铁路专用线-50轨10.46km,租赁物价格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租赁期4年。租赁合同期内,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若遇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则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或直接进入租赁物所在地取回租赁物”。上述租赁物于****年12月15日由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为由,抵押给农行金昌河西堡支行,签订了编号为(略)号的抵押合同,贷款金额3亿元。 | ||||
保证(略) | 由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略) | ||||
债权时效说明 | 该项融资租赁到期以来,出租人已向承租人送达《租金支付通知书》,该笔债权尚在有(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主要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略) 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按《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略)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全部内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略)。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要求交(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略),或交易保证金未(略),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略)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损毁、指向不明、被出租、被征用,或可能存(略),存在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划转给第三人使用等,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略),或查封无效,或无(略)。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相关事项的无效、瑕疵、纠纷等引起的所有风险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价款结算均须在省产交所组织下办理。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略)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权益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关联人不得购买。 | ||||
交易方式 | 转让挂牌有效期满,产生两个及两个(略),采取网络竞价方(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按照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成交。 | ||||
保证金的设定 | 金额 |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截止****年09月13日17:(略) | ||||
处置方式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退还,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2.未受让者的交易保(略)道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略),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文件的。 (7)未能履行《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因受让方原(略),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其他信息披露 | (略)万元、留购价款1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金额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我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省产交所仅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确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披露。 2.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待签)》等融资租赁债权资产交易文件。 | ||||
其他 | 以上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省产交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略),转让方、省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赵经理 (略) | |||
联系电话 | (略) | ||||
标的踏勘 | 尹经理 (略) | ||||
联系地址 | 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 ||||
网 址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略)com.cn |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