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受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 ||||
标的所在地区 | 甘肃省·金昌市 | 转让价格 | 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万元) | ||
起始日期 | (略) | 截止日期 | ****年0(略) | ||
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 债务人名称 |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债权总额 | 25,(略)2.25万元人民币(截止****年6月30日) | ||||
本金 | (略)万元人民币(截止(略) | ||||
利息 | (略)人民币(截止(略) | ||||
债务人注册资本 | (略)450万元人民币 | ||||
债务(略) | 金昌市(略) |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债务人经营范围 | 化肥、农膜、化工原料及产品(含碳酸钠、氯化铵、碳酸氢铵、液氨、磷酸二胺、佛硅酸钠),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执照有效期至(略)。 | ||||
租赁物情况 | 根据****年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DZL****-049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厂外原料铁路专用线-43轨2.7km、氮肥铁路专用线-50轨10.46km,租赁物价格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租赁期4年。租赁合同期内,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若遇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则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求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或直接进入租赁物所在地取回租赁物”。上述租赁物于****年12月15日由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为由,抵押给农行金昌河西堡支行,签订了编号为****(略)****号的抵押合同,贷款金额3亿元。 | ||||
保证担保情况 | 由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债权时效说明 | 该项融资租赁到期以来,出租人(略),该笔债权尚在有效诉讼时效内。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略)) | ||||
类型 | 有限(略) | ||||
主要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 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按《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略)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略)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略),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略)。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略),或交易保证金(略),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权益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略),存在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划转给第三(略),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相关事项的无效、瑕疵、纠纷等引起的所有风险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价款结算均须在省产交所组织下办理。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权属的交接。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及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项下权益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关联人不得购买。 | ||||
交易方式 | 转让挂牌有效期满,产生两个(略),采取网络竞价方(略),采取(略),按照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成交。 | ||||
保证金的设定 | 金额 |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截止****年09月25日17:(略) | ||||
处置方式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退还,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2.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为保护交易(略),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略):如意向受让(略),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略),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略),意向受让方(略),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文件的。 (7)未能履行《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其他信息披露 | 1.本次公开转让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截止****年6月30日,该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总额为25,(略)2.25万元,包括本金余额合计为15,535.84万元,利息1,919.79万元、逾期利息7,766.49万元、留购价款1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金额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我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省产交所仅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确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披露。 2.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略)权资产交易文件。 | ||||
其他 | 以上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省产交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略)(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以投资者尽职调查后为准,转让方、省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赵经理 (略) | |||
联系电话 | (略) | ||||
标的踏勘 | 尹经理 (略) | ||||
联系地址 | 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 ||||
网 址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略)com.cn |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