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原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日期:(略)
二、(略)(更正事项、内容(略))
(略)(第4、6、10、14、15包)延期答疑及变更公告
“(略)”项目(项目编号:(略))答疑公告如下:
一、第4、6、10、14、15包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略)0:30”,现延期到“(略)0: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略)。
二、第4包答疑及变更公告:
1、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5“卫星定位仪”技术参数中第11条;
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请问“第三方有权机构”具体指什么机构
答:“第三方有权机构(略)检测机构。
3、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3“自救器”技术参数中第7条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略)
答:煤矿标准为国(略),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要求“所(略)1分,最多得2分”,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是指国家级还是省级
答:(略)
5、其他内(略)。
三、第6包答疑及变更公告:
1、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略)
答: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年4月已经开始受理新标准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检测,经采购人确认,满足该条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2“单兵夜视仪”技术参数中“备注”要求原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检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检验报告中须体现上述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如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视为该条技术参数负偏离”;
现变更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检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检验报告中须体现上述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如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视为该条技术参数负偏离”。
经采购人确认,满足该条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执法记录仪”技术参数中第(略)。
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略)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