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就移动办公办案专网服务项目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预算金额52.44万元,拟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地址:(略)
根据山西省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略)求,该项目属原有采购项目的服务配套,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该项目依托省高院云平台,基于移动终端,数据卡实现移动办公、办案业务,因省高院****年已构建了全省统一性质的移动VPMN专网,由于移动公司承建,按照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为达到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故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现将以上情况进行公示,向潜在政府采(略),征求意见期限从****年11月14日起至****年11月21日止。潜在政府采(略),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略))形式向采购单位反馈,逾期不再受理。
采购单位:(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略)
邮编:(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长治市英雄路中宏时代广场4号楼****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邮编:(略)
采购项目名称 | (略)移动办公办案专网服务项目 |
项目 清单 | 1 | 办公办案专网运行的应用服务 |
2 | 办公办案专网云服务流量通道(略)元 |
3 | 办公办案专网云安全体系 |
4 | 办公办案专网数据灾备体系 |
5 | 办公办案专网云平台OA服务(略)元 |
论证(略)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备注 |
张国庆 | 高级工程师 | 长治(略) | |
李基鸿 | 副教授 |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 网络工程师 |
史维忠 | 工程师 | 山西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
申请单一来源理由 | 根据山西省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要求,该项目属原有采购项目的服务配套,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该项目依托省高院云平台,基于移动终端,数据卡实现移动办公、办案业务,因省高院****年已构建了全省统一性质的移动VPMN专网,由于(略),按照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为达到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故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专家(略) | 张国庆:山西省法院移动办公办案平台已由省高院建成,现省、市两级已经运行使用,(略)只能使用该平台,且全省法院系统使用的手机VPMN专网是由移动公司所建,各级法院也只能使用移动的网络服务。鉴于此,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史维忠: 基于山西省高院构建全省统一的移动VPMN办公办案专网在前,市县级配套完善在后,以及全省法院系统的一致性、安全性要求,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款 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的 的要义,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李基鸿: 依据山西省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略)求,基于省高院建设全省统一的移动VPMN办公专网,市县建设项目为配套项目。从系统的一致性、安全性、完整性考虑,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款 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的 的要义,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