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略)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略)。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RK[GK]2018014的(略)诉讼服务中心办案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略)
2、(略)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案系统 | 1 | 批 | 国内 | (略) | (略) | 电信 | 定制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玖万壹仟零伍拾元整元(¥(略))。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略)
4.2交付地点:(略)
4.3交付条件:(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提供的服务质量、性能应严格符合[(略)]RK[GK](略)谈判文件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人签字确认,验收标准需符合(略)诉讼服务中心办案系统建设规范。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略)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略),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预付款:乙方完成布线工作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30% | |
2 | 40 | 到货款:乙方设备到货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 | |
3 | 15 | 初验款: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 | |
4 | 10 | 终验款: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 | |
5 | 5 | 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付(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交付时间,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间内交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0.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之外,将于下月1日开始,每日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缴费并告知停止业务的时间,若甲方超(略),乙方有权停止(略),但不免除甲(略)。因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1(略)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略)
12、解决(略)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因本(略),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略)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略)
14、合同条款
14.1、系统建成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保修两年。 14.2、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条款,提供诉讼服务中心便民系统技术规格、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14.3、乙方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技术支持机构,保证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在服务期内若发生故障,收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现场免费提供系统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14.4乙方应对系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以便使系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14.5、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标书的支付款项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税率6%。 14.6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玖万壹仟零伍拾元(¥1691050元),提供的服务项目如下:(1)立案服务配套分系统,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肆仟肆佰柒拾陆元整(¥954476元);(2)基础网络监控配套分系统,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陆仟零陆元整(¥466006元);以上2个分系统包含系统系统集成费用,税率6%;(3)系统两年维护费用,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伍佰陆拾捌元整(¥270568元)收取,税率为6%。 14.7、系统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支付期次、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合同款项相应的金额,乙方开具金额与合同相应的金额发票(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标书规定进行转帐支付,即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玖万壹仟零伍拾元(¥(略))。 14.8、除保密责任约定外,本项目不涉及其它信息安全保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略)。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略)
甲方: | (略) | 乙方: | (略) |
住所: | 福建省(略)水仙大街89号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罗雄 | 单位负责人: | 张文福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略) | 联系方法: | (略)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 开户银行: | 漳州市工行龙江支行 |
账号: | (略) | 账号: | (略) |
签订地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