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棠江、漓江沿江滨水绿道项目一期工程(甘棠江二桥至百花东路段)第1次澄清 【信息时间: (略) |
甘棠江、漓江沿江滨水绿道项目一期工程(甘棠江二桥至百花东路段)第1次澄清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甘棠江、(略)(甘棠江二桥至百花东路段) 二、项目编号:(略) 三、首次公告日期:(略) 四、招标方式:(略) 五、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更改内容: 1.原招标公告“要求工期:180日历天,定额工期 180 日历天”现更改为“要求工期:365日历天,定额工期 365 日历天”。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要求工期“要求工期:180日(略):****年08月”现更改为“要求工期:365 日历天,定额工期:365日历天【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略)(TY01-89(略))》确定】;(略):****年03月,计划竣工日期:****年03月”。 3.原招(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略)程、暂列金额后的5%”。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7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现更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略),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略)(施工)竣工(略),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略)(无息)。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5.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3)其他价格方式: (略)”现更改为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签证、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略)(略)波动而改变)。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略)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略) ④其它: (略)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的,其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签证后,按以下办法计算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照类似细目的中标单价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项目业主审定。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砌体砖、砂石、片石、木材等)价格按材料价格波动的±5%调整;以上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时间相应的《**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的单价进行结算。材料基准价格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市(略)料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③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国家或(略),按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3)其他价格方式: (略)” 6.原招(略)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略):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略),工程变更部分签证单有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现更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签证单有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结算价的2%扣留 。”现更改为“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结算价的3%扣留 。”。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现更改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 请各投标人持企业CA锁登陆**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cn/gxglhy)自行下载已更正的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人按以(略),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达华(略)(盖章) 日期:(略) 招标管理部门(盖章):(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