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租赁标的物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赔偿或补偿。 2、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成交租金(略)。 3、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相关水电费等。租赁物业水、电等费用,标的物交付后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承租方租用该物(略),不得将该物业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使用,该物业租赁期满两年半后,若因承租方业务经营的需要,经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承租方可将该物业进行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但不能分租,并向出租方支付转租手续费450元。 5、意向承租方须按本项目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 6、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自动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首期租赁价款和租赁保证金。不足扣除部分,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补足。 7、未中标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给未中标的意向承租方。 8、承租方须于成交之(略) 9、(略)赁保证金,首期租赁价款和租赁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统一资金监管。 10、产权交(略),由承租方承担。 11、合同租赁保证金按第五年的两个月月租金收取。 12、承租方须于交纳首期租金之日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同意向出租方划款的书面通知,逾期则视为同意向出租方划付租赁价款和租赁保证金。 13、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略)机构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标的物重新出租,承租方参与租赁活动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机(略),余款归出租方所有。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赁价低于原租赁价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 14、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 15、承租方自行办理水、电表申请或变更手续,出租方只向承租方提供产权证明。 16、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物按现状出租,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若存在经济责任纠纷,应由出租方与(略)。 17、本租赁项目的资金结算(包括交易保证金、租赁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付)仅限于使用人民币结算。 18、其他条(略)。 19(略),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略),交易双方自行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底价成交;如产生二家或以上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则在电子竞价中最(略)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略),余款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承租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补足差额。 2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交易,只对交易法定程序负责,意向承租方应当(略),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