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科教展示与种质资源圃苗木采购》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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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 质疑人于2019年4月23日递交至我公司的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科教展示与种质资源圃苗木采购(项目编号:(略)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并于当日依法受理。经我公司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函》表明,质疑人是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人认为《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科教展示与种质资源圃苗木采购》的资格审查中,违反了纳税(略),对其公司作出(略)。 二、我公司依据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所质疑事项,对照采购文件和质疑人参加《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科教展示与种质资源圃苗木采购》递交的投标文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现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总则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2资格性相应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均要求“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的银行缴款凭证或税务、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提供承诺函。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略)。”质疑人递交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资格性相应文件 第23-28页“五、2018年以来任(略)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提供的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告知书复印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减免税收文书复印只能证明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对国家部分税种税收有减免的优惠,并未提供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在2018年至2019年的纳税申报表(包括零申报表),因此不能体现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在2018年至2019年依法缴纳了税收,故评审小组判定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在参加《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科教展示与种质资源圃苗木采购》项目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资格性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未响应本项目的资格性“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的银行缴款凭证或税务、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求。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四川乐山川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本质疑答复采用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四、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略),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宝兴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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