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亮岩镇教师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造价合同
七星关区亮岩镇教师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造价合同 时间:(略)9:13:33
1、 委托人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 咨询人 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 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 日 是指任何(略)。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略)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略)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 正常服务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 附加服务 是指在 正常服务 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 正常服务 和 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略)复。咨询人要求第三天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传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略),负责(略)。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略),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略)。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部(略),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略),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略),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提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略),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任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略)。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略)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略),但委托人不得(略)。
第二十七条 支付(略)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该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略)。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略),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略)。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略)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略):
1、咨询时间段为(略)成。
2、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按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的3 l;计算咨询费(咨询费用不足(略)算)。
3、付款方式:提交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经财政后,十个工作日以(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略)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略),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管理仲栽委员会仲栽
(二)依法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
GF―(略)
合同编号:(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略)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略)
合同编号:(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略)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贵州新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服务:
1、(略):七星关区亮岩镇教师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飞轮小学、合欢小学、和光小学、核桃小学、后川小学、金华小学、亮岩中心校、三里田小学);
2、服务类别:(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 年 2 月 20 日开始实施,至 **** 年 3 月 4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略),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亮岩镇教育管理中心 咨询人:贵州新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住所: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城D6-6-4号
开户银行: (略)
账号: (略)
邮政编码: (略)
电话: (略)
传真: (略)
(略)
****年 2 月 20 日 ****年2月20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贵州新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服务:
1、(略):七星关区亮岩镇教师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飞轮小学、合欢小学、和光小学、核桃小学、后川小学、金华小学、亮岩中心校、三里田小学);
2、服务类别:(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 年 2 月 20 日开始实施,至 **** 年 3 月 4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略),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亮岩镇教育管理中心 咨询人:贵州新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住所: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城D6-6-4号
开户银行: (略)
账号: (略)
邮政编码: (略)
电话: (略)
传真: (略)
(略)
****年 2 月 20 日 ****年2月20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略)。
1、 委托人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 咨询人 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 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 日 是指任何(略)。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略)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略)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 正常服务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 附加服务 是指在 正常服务 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 正常服务 和 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略)复。咨询人要求第三天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传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略),负责(略)。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略),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略)。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部(略),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略),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略),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提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略),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任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略)。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略)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略),但委托人不得(略)。
第二十七条 支付(略)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该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略)。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略),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略)。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略)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略):
1、咨询时间段为(略)成。
2、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按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的3 l;计算咨询费(咨询费用不足(略)算)。
3、付款方式:提交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经财政后,十个工作日以(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略)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略),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管理仲栽委员会仲栽
(二)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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