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子(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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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天子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 (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略)批准立案,并于(略)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从事城市生活(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浙江天子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汪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略)(勘察)笔录》和《黄(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2018年12月5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情况、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 。 证据三(略)。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主要设备和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监(2018)监字第659号《浙江天子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监测》和黄环监(2018)监字(略)证各一份,证明了(略)(恶臭)浓度最大值分别为51(无量纲)、229(无量纲),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略) 证据六、黄环改字〔2018〕661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略)达标排放的事实。 2018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议小组审议认为当事(略)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8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8〕24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略)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