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略),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略)
根据招标编号为[****]QZXKY[GK]****的(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C****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 1 | 批 | 国内 | (略) | (略) | /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略))。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应在18年11月(略)定系统;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略)龙浔镇市场监督管理局;
4.3交付条件:(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1任务(项目编号:[****]QZXKY[GK]****),负责(略)****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检验工作,总计700批次样品,服务费用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通过采购单位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完成抽检任务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1.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10%计算的履约保证金。 2.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银行转账。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略)的指控,任何第(略),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略)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略)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略):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技术要求: 14.1.1、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14.1.2、未经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14.1.3、承检机构应当协助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及时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14.1.4、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14.1.5、抽检过程中,应通过拍照、录像或抽检记录仪等方式对抽检情况进行记录,现场填写抽样单时,应注意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检基数、购进日期等信息务必与被抽检单位的台账相符。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抽检监测的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14.1.6、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14.1.7、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镇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14.1.8、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14.1.9、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10、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1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式两份) 14.1.12、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14.1.13、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向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14.2、服务要求: 14.2.1、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抽样人员;食品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抽检人员: 承检机构应有充足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抽样人员若发生变更或调整,新变更或调整的抽样人员具备条件不得低于应标材料“技术部分”的条件要求。 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承检机构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14.2.2、有服务车辆:采样车辆不少于3辆,需具备冷藏能力,可为冷藏车或150L以上的可制冷的车载冷藏设备(设备数量不限)。(车辆为本单位所有,需提供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冷藏设备及相关仪器设备照片)。 14.2.3、投标人在德化范围内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备用样品储存间; 14.2.4、投标人的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地址应与所提供资质认定证书的地址相符,冰箱/冰柜提供购置发票、容积证明及照片;需提供冷库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明材料。) 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执行。 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拍照、录像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样品封样后的外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放入车载冰箱的状态、样品运输状态等)。 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产品销售状态不符明示要求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置。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 14.2.5、样品购买、保存和处理: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14.2.6、检验工作的实施: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 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14.2.7、检验时间:原则要求从接样之日起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应节应急抽检、执法抽检、24小时限时报告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快检验进度。 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检验结果的处理 14.2.8、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执行。 14.2.9、检验结果的评估:承检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14.2.10、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初检机构配合有关复检工作,复检机构依法开展复检工作。 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承检机构,在接到采购人指 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承检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复检机构由采购人指定。 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对不需要复检的异议,采购人依法受理后,转交相关承检机构全权负责处理和答复,采购人不介入处理过程;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和答复的结果反馈异议人,直至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并上报采购人备案。 14.2.11、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14.2.12、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邮寄所需费用由承检机构支付。 14.2.13、应急行动和售后服务: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并且,承检机构能够同时派出不少于4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14.2.14、技术服务: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 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安排专家接受咨询、参加研讨、提出建议等。 其他根据工作提出的技术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略)。
15.5其他:(略)
甲方: |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略) |
住所: | 福建省(略)进城大道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厦门轻工食品工业区美禾六路99号-6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赵叶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略) | 联系方法: | (略)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略) |
签订地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