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SHXM-(略)-(略)
项目(略):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电话:86-(略)×203、1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略) 86-21-62791919×203、120
代理机构地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略)
数量:(略)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医院的信息(略),电子病历为核心,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实现全院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为患者、临床、管理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撑服务,(略)、降低运营成本为目标,借助医院信息化让战略变成现实,让患者、医护工作人员、管理决策者更加智慧。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6月6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财务状况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近三年(从2016年6月6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略)
时间:(略)17:00 至 (略)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略)cn
(略)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略)
四、投标截止时间:(略)
五、开标时间:(略)
六、开标地点:
登陆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略)cn)开标大厅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七、(略)
1.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潜在供应商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略)cn)上报名并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但是,潜在供应商如决定参与竞争,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00元人民币的招标(或采购)文件购置费,并在上述截止期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纸质的招标文件。当纸质的招标文件与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
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可于法定工作日到(略)前台直接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略)。
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略)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及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略))。如通过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将本单位的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扫描件及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以邮件形(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略),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略)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