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略),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招标编号为[(略)]FJTH[GK](略)的寿宁城区道路安全设施改造项目(增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其他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 寿宁城区道路安全设施改造 | 1 | 批 | 国内 | (略) | (略) | 海康等 | XHJ-CW-GA-HK344H | 无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整元(¥(略))。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工,本项目购买服务期限为5 年(不含监控杆、管(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略)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由甲方分五年出资(含租金、运维费用),由乙方负责建设,总投资额人民币(略)元(大写金额:叁佰玖拾万元整)。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建设成本及五年线路设备使用费、维护费,甲、乙、丙方承诺合作该项目五年,项目建设成本及五年线路设备使用费、维护费共计人民币(略)元(大写金额:叁佰玖拾万元整)。双方同意项目付款方式从本合同签订后生效,乙方所有采购设备到货并经甲、乙、丙三方核对初验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款的15%,共计人民币(略)元(大写金额:伍拾捌万伍仟元整),乙方须提供等额发票。 5.2、甲方在项目终验后支付第一年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17%,即人民币(略)元(大写金额:陆拾陆万叁仟元整),并开始计算服务年限。服务期内设备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为租赁使用权,服务期满后除光纤链路外的所有设备产权属寿宁县人民政府所有; 5.3、 往后每年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即人民币为(略)元(大写金额:陆拾陆万叁仟元整),实际支付费用根据系统使用部门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运维量化考评标准的考核结果,考核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电子警察、红绿灯的整体存活率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4、合同期内最后一次17%的服务费支付时间为合同期满乙方将设备产权移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根据系统使用部门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运维量化考评标准的考核结果计算 5.5、该项目产权为甲方,使用方为丙方,五年合同期满,三方商议向乙方再租用网络及运维建设,乙方应优先让甲方、丙方租用网络,甲方丙方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让乙方承接运维合同。5.6、乙方对本项目产品质量承诺如下: (1)该项目所有的产品从设计生产、监测到产品包装,运输及售后服务各环节,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标、行标和企业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 (2)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厂家正规渠道全新原装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3)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60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报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货物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合同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6)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业务故障,引起丙方暂时或持续一段时间无法部分或全部使用该业务,乙方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扣除使用费,扣除金额以实际故障点当月的业务使用费为最高限额。。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工程验收:验收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满足标书技术文件及用户需求说明书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在系统安装调试后7日内,由三方进行验收移交。验收方法以实地测试为主,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和实际效果相结合,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出具验收单。对于整个工程,乙方提供的所有硬件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质量符合 国家通用标准,所有软件全部符合实际需要,满足技术要求部分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多有硬件可由丙方组织三方、具有此类专门技术的第三方和有关专家共同验收。 6.1.2、外观及结构验收:检查外观和结构,应符合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陷、裂缝、变形等,表面镀层均匀,不起泡、龟裂、脱落,产品零部件完整,各种按钮、开关、控制部件应灵活可靠,各标志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6.1.3、验收标准: (1)本期建设的系统所有数据能够接入现有的寿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综合管控平台,并对相关设备进行远程管理,对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实现交通管理智能化。能对现有交通综合管控平台进行部分功能升级并提供高效数据接入服务,为保证前端设备数据接入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能在原有平台架构和数据库设计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保证软件平台的兼容性和数据接口的一致性。 (2)本期建设的系统能够与宁德市公安局的视频共享平台对接,与省厅卡口联网平台,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全国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对接,上传时间需要遵循查缉布控系统的实时性要求。乙方需承担以上所有平台对接和联网所产生的费用。 (3)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6.1.4、系统竣工验收: 系统竣工验收按照下列要求验收: (1)选点是否合理,能否符合基层公安部门的实战要求; (2)资料、图纸是否齐全; (3)安装是否规范; (4)功能是否满足基层动态车辆管理需要; (5)操作是否灵活、方便; (6)性能是否稳定、可靠; (7)远程维护和管理是否方便。 (8)采用视频方式检测,并通过光纤将图片信息传送至交警指挥中心,拍摄图片要求清晰且包括下列三要素:停车线、红灯信号、车牌号; (9)立杆的规格和形状为直杆高6米,横杆长7-11米; (10)能够与其它的系统在统一平台运行,不具有互斥性; (11)设备24小时全天候工作,防雨、防尘、防雷和抗电磁干扰; (12)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完全符合项目技术要求; (13)中心管理软件及功能需求完全符合项目技术要求 6.1.5、工程移交: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工程移交给使用方使用。
6.2本项(略):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略),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5 | 设备到货初验后支付合同款的15%,中标人须(略)。 | |
2 | 85 | 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每年支付一次,根据系统使用部门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运维量化考评标准的考核结果分期支付,中标人须提(略) |
8、(略)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未(略)(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期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期,甲方同意延长完工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3%。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20%。 (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略),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2、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3%支(略)。若甲方逾期付款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略),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略)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略)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略)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略)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略),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略) 。
甲方: | (略) | 乙方: | (略) |
住所: | 寿宁县胜利街335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文斌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略) | 联系方法: | (略)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略)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