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略)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略)。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招标编号为[****]ZXFZ[CS]****的****年(略)空气自动站运维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略):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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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1 | 项 | 国内 | (略) | (略) | 奥林特 | 运维 | 无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玖仟元整元(¥(略))。
4、合同标(略)
4.1交付时间:运营服务时间****年3月10日至****年3月10日;
4.2交付地点:(略)
4.3交付条件:(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略)两个自动监测站(党校、气象局)进行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和联网软件系统维护、设备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SO2、NO-NO2-NOx、O3、CO、PM10、PM2.5等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版)的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国家如发布新的技术要求,应随时更新执行),同时也要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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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其中部分(按照预算总价÷365天X实际天数)支付(略)(实际天数为****.3.10到合同签订之日) | |
2 | 50 | 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按照各空气站考核意见汇总情况及1年期满办结财产移交手续后15天内支付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双方签订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略),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略)。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略)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略)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略)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略)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略)情况,包括(略):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数据有效性:保证(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全年数据获取率>90%(计算方法按行业标准执行)。每个空气自动站每天各监测项目有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站每月每个污染物有不少于27个(2月份25个)有效日均值,每年有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以单站单参数考核,如果每月有效天数少于27天,每参数每天扣100元(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以半年度计算,若单站单参数的每月有效天数少于27天的次数超过3次,即中止与运行管理公司的合同。 14.2运营响应要求:自动监测子站相关设备出现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为2小时;一般故障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之内,要求及时调查并找出故障原因;48小时内修复或更换有故障的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状态,能够连通并正常上传数据;通信中断,数据传不到环境自动监测中心的点位,要赴点位现场维护,并及时联系通信公司协助解决通信故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略) 。
甲方: | (略) | 乙方: | (略) |
住所: | (略)鳌阳镇胜利街 | 住所: | 厦门市嘉禾路321号汇腾大厦****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晓冬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略) | 联系方法: | (略)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市建行松柏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略) |
签订地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