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高 市监 处 字〔****〕第1号
关于对大庆富国禹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221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 连续六(略) 当事人:大庆富国禹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21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略)MA18X9K08M(名单附后) 住所(住址):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新风路4-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B1-3座417,419,421,423室(名单附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略) (名单附后) 联系电话:(略)(名单附后)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黎明小区1号(名单附后) 执法(略)报送年度报告情况,调取大(略),深入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略),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以上(略):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221份(221户企业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2、税务部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反馈,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的事实。3、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22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略)。4、中国邮政部门返回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442份,证明当事人地址查无此企业。 (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庆高市监听告字【****】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略)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由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略) 之规定。 经集体讨论决定吊销当事人(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市场监督(略) ****年7月1日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