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矿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2017-2018年**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以下简称新中标结果,见附件1)已产生并公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及**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为做好新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201(略)。调换品种消化库存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按新中标结果采购和销售药品。同规格(略)(见附件2),自2019年8月31日零时起全部废止,将从**台撤出。过渡期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继续采购使用非中标企业药品。
新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省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规定全面执行“两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允(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均开发了“两票制”电子验票系统,医疗机构可通过验票系统查验配送药品是否为“两票”。
(二)此次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新中标结果是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略)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国家谈判品种、省际联盟联合采购成交药品、本次公开招标未涉及品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本次公开招标的其他同品种药品,是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后20%的阳光挂网药品或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阳光挂网药品(见附件3)。根据分类采购政策及是否执行统一价格,我省之前分别部署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或阳光采购平台,由医疗卫生机构同企业议价成交采购。本次中标结(略),仍维持**台原采购方式。
(四)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公开(略),也应遵守性价比优、临床必须的采购原则。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上述要求执行新中标结果。不得以阳光采购规避新中标结果的执行,不得以备案采购规避已中标挂网结果的执行。
二、采购价格和使用
(一)公开招标中标价格为供应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最高采购价,也是医疗机构的最高零售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不得加价销售。对于中标价高(略),各医疗机构可按原价格采购、销售。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中标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采购使用管理,优先选择采购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基本药物、低价药品、医保报销类药品,控制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使用,不断提升本(略)。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三)为方便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略)。包括是否是基本药物、是否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是否是城(略)
(四)适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工作,探索建立“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卫(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探索通过处方前置审核,促进(略),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配送关系(略)
(一)严格落实中标企业第一配送责任人责任。中标企业需直接配送本企业药品的,仅限配送本企业中标药品且不得委托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物流企业转配送。直接配送中标企业须按规定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配送资格申请并取得配送资格,直接配送时应能覆盖全省区域。中标企业需委托配送的,在遴选配送企业时,应优先与各(略),确保能与现有配送属地化管理相适宜。各市州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中标企业未选择本区域所遴选的配送企业而限制企业自主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也不得拒绝(略)。
(二)中标企业必须(略),建立好网上配送关系,签订配送协议,妥善处理好原配送遗留问题。确保药(略),尤其要确保县、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
(三)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本次中标的原中标挂网药品仍保留原配送关系,企业仅对不符合本企业配送要求的网上配送关系进行及时调整。系统支持单方解除配送关系,配送合同解除的实质性内容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发起解除配送关系人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法律责任。(略),中标企业应确保每一配送区域最少有一家配送企业承担其药品配送任务。
四、采购监督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对中标结果的执行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落实“两票制”、网下采购、使用非中标药品、采购与配送品规不一致、不按时结算药款等不诚信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上传处理结果至诚信档案。要充分利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的统计分析、积分和诚信管理功能,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二)省医疗保障局将对市(州)综合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和中标配送企业采购排名、积分和诚信档案进行不定期通报或公布。探索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工作。
(三)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若企业网上采购诚信总积分在一年内低于规定分值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中标或配送企业将受到相应惩处。
五、其它
(一)因中标企业(略),根据实施(略),取消该药品的中标资格,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备选中标企业。
(二)各级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新中标结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各级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公共**交易局(中心),对新一轮中标结果执行进行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操作辅导等延伸服务,确保中标结果得到有效落实。
联系电话:
省医疗保障局 (略)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略)
省公共**交易局 (略)、290(略)、290(略)
新中标结果
新中标结果执行后需废止药品一览表
与公开招标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