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E2地下室E3G012号不动产权(变卖)的公告(变卖) 公告时间:(略)18 16:33:3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2018)桂0103执4(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将于(略)0时至(略)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略)com/(略)pm=a213w.(略).(略)lKKNP9),户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https://(略)com/(略)pm=a213w.(略).(略)lKKNP9,户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尚东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 东盟国际文化广场E2地下室E3G012号不动产权。 变卖价:(略)元,变卖预缴款:(略)元人民币,保证金:48000元人民币,增价幅度:1000元人民币。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略),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预约看样,具体事宜请联系网络拍卖(变卖)辅助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略))。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及成交前得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电话:(略);投诉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9号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变卖方式:1、变卖公告期为六十天,如有竞买人在六(略),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略)(循环往(略))。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在公告期内可(略),竞价期间,一人竞买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竞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无人报名的,公告期满竞价终止,变卖程序终结。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略)。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略):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变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变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变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略)】,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略)。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略)。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变卖竞(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略)。 联系人:(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9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略)cn)、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http://(略)org)上查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青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略):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略)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略)4 l;;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l;; (二)动产(略);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略),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略),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略),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