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单位:(略)
二、采购项目:(略)
三、采购金额(元):(略)
四、项目拟定供应商:(略)
五、拟采用采购方式:(略)
六、申请理由:为了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任务和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部署,(略)通过建设智慧法庭配套设备和材料收转系统来提高庭审效率,同时满足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的要求。(略)做为此次项目(略)供应商具有以下特性。数据接入的唯一性,目前全区法院全部采用由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建立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并且为了保证数据一致性,满足与原有系统的前端界面和后台系统的统一性要求;系统软件的完备性,华宇公司具备完整的法院信息化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审判业务应用软件方面,覆盖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司法公开、司法协同等几大业务领域,可以更好的满足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求和法院审判业务实际需要;数据信息安全保密性,审判业务系统中包含部分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安全保密要求,需要由具有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资质的集成商进行承建。华宇公司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甲级资质,满足系统安全保密的要求;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性,根据最高院信息化建设的部署,我院先后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600余万元,均由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所建项目全部实现了与内蒙高院审判执行数据的无缝衔接。综合以上因素,锡林浩特人民法院申请采用(略)的方式,由(略)承建我院本次建设项目。
七、其他事项: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略)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略)
监管部门联系人:(略)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略)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