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略)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略)。
甲方:(略)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HY[CS]****的(略)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略)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保险服务 | 其他保险服务 | 1 | 次 | 国内 | (略) | (略) | PICC | PICC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零柒佰元整(¥(略))。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略)
4.2交付地点:(略)
4.3交付条件:(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乙方(略):(1)投标人应(略)。服务小组应明确小组组(略)(市、区)的日(略)。 (2)投标人应每(略),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业主方提供年度理赔数据和分析材料。 (3)投标人(略),可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4)现场查勘与案件调查: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或甲方的报案后应尽快明确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投标人需要赴现场或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查勘或案件调查的,应在2(略)。如不需要现场查勘,则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5)资料收集: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指 定的理赔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或委托经办人需要提交的索赔材料,如索赔材料不全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定责定损:在索赔材料齐全后,乙方应(略),并将理赔款转给被保险人账户。 (7)建立人(略):投标人的(略),应及时向招标方通报变更情况。 (8)重大、疑难及争议案件的联合处理机制:投标人应建立针对重大、疑难及争议案件的联合处理机制,甲方、乙方共同参与。负责对经甲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及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和鉴定,并作出(略)。 (9)宣传服务 1)投标人免费提供保险手册,发放到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重点介绍保险具体内容和出险索赔程序等,并列明服务小组联系名单,便于民众咨询。 2) 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养老机构保险业务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养老机构(场所)相关员工进行保险知识培训,每年(略)。 (10)开展助老公益活动。投标人应提取当年所收保费10%用于开展助老公益活动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并制定助老公益活动计划。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甲方要求统计保险赔付情况,包括出险人员、(略),并将这些情况编制成报告,呈报当地民政部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年度理赔分析材料及财务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全额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保险期间为叁年,自(略)时至(略)十四时止。乙方根据实际人数按年分期出具保险单: 第一年自(略)时到(略)十四时; 第二年自(略)时到(略)十四时;第三年自(略)时到(略)十四时。
10、违约责任
合同双(略),若发现乙方有宣传未到位或理赔不及时等违约情况,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成交供应商资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略)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略)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略)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被保险人: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爱心护理院等)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及其各县(市、区)分支机构。14.2 投保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办理相关承保手续,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办理相关承保手续。14.3 保费标准:保险费以签订协议时各机构实际入住人数进行投保,每人每年120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保险费按每个场所每年500元逐年缴纳。公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保费由当地财政承担;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视同民办养老机构)由当地财政和养老服务机构按5:5比例分担。14.4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1.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14.5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1.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伤残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略)应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人。2.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万元。3.第三者责任限额12万元/人。4.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5.每年累计责任限额:养老服务机构规模(按投保人数)50人(含)以内、51人~100人、101人~200人、201人以上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无入住服务):每个场所累计责任限额为150万元。14.5赔付方式1、养老机构住养人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在理赔时效内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5、没有法定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住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赔偿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该类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60%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保险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略),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略)
甲方: | (略)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
住所: | 延平区玉屏北路3号 | 住所: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路393号人保大厦6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何文静 | |
委托代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