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略):
疑问1:(略)
在 招标公告 和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专业乙级(给水工程)及以上资质 。而在 第二章投标须知 的 二、投标须知(五)评标的 附表5信誉评分表 中,对工程设计资质计分表述为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及以上的计15分,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5分,低于(略)。
依据住建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标准中共有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4个序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市政行业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共11个专业。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市政行业资质有两种情况①市政行业和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其余均属于专业资质。而在评分标准中,只列了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 两种情况,未列入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 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定。因此,应将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 列入评分标准中,按市政行业甲级的分值计分。
答: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表中是对投标人设计资质的资格准入要求,附表5信誉评分表中的设计资质要求是对投标人的加分条件,两者(略)。附表5信誉评分表中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及以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都是指的设计资质的划分段落起始界面,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属于加5分的范围,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划分标准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不等同于行业资质。参照建设部(略)(表附件2-17,注第3条)。
疑问2:(略)
在 第二章投标须知 的 二、投标须知(五)评标的 附表5信誉评分表 中,对业绩获奖计分表述为 国家级获奖:近三年来投标人设计的给水厂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一等奖每个计2.5 分,二等奖每个计 1分,三等奖每个计 0.5分。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最多计10分。
优秀设计奖:①国家级是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等级分为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由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 年以前)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以后)授予。②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部委或同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授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为省部级的奖励等级。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此种设置方案,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建议:①将省部级奖项列入计分项;②业绩获奖类别为 市政工程行业类项目 ,至少应为市政(给水排水工程)项目获奖业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2款,招标文件 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次项目为给水厂设计,本次设置的业绩要求是给水厂设计获奖业绩符合国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设计奖项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奖项,而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评选的。本条款符合国家招标法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3(略)
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投标方案的设计深度满足 《市政公用工程(略) 。
(1)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属于设计方案招标。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略),而非招标文件规定的20日。
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略)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略)。按招(略)。
(2)根据《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年版)》,初步设计阶段给水管渠图纸应提供平面图(比例为1:500-1:****)和纵断面图。而招标文件及附件中并没有提供取水泵站、原水管道、配水管网(含中间加压泵站) CAD版的地形图(1:500或1:****)。此外, 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 没有上述管网和泵站设计的评分内容,请问本次投标方案设计是不是只需要提供净水厂厂区工程的设计方案?如需提供取水泵站、原水管道、配水管网(含中间加压泵站)的设计方案,请提供相应区域的CAD版地形图及其设计基础资料。
答:设计深度按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单位自行搜集所需资料。
(3)市政给排水工程的初步设计需提供效果图(鸟瞰图和彩色平面图),本投标(略),且没有明确文本或图纸中是否可以设置彩图。 请问投标文件文本和图纸是否可以有彩图?
答:可设置彩图, 是否提供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文件格式要求参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文件(格式)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