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警用数字集群系统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略)(以下简称“中心”)受(略)(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经莲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对(略)警用数字集群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因采购人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纠错,现对原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警用数字集群系统建设项目(LHX****-063);首次公告日期:****年9月7日
二、更正内容:
1.原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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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3.1投标人(略)
3.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已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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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1)、(2)更改为
(1)投标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允许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邮政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参与本项目投标)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2)本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不需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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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2对投标人其他要求更改为:
(1)投标单位近三年在信用中国(http://(略)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查询到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截图并加盖公章。
(2)本次招标的数字集群基站设备必须能够通过有线链路接入市局现有交换控制中心,实现现有控制中心对新建数字集群基站的管理,实现网络配置、基站系统升级、基础信息管理等功能,并需承诺新建基站完成与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互联互通,投标人(略)。
(3)本次招标为保证后续服务的可靠性,本次采购的系统设备(基站、网管)和终端设备均为同一制造商生产,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4)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但银行、(略)投标。((略)授权书后由分公司负责人(被授权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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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符(略),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查验以下内容中的第4小点更改为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
评审依据:审查提供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4.2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评审依据:审查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发票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明细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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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略)(一)建设内容中的基站铁塔租赁费(3年) 电力保障(3年)更改为各4座
基站铁塔租赁费(3年) | ||||
1 | 3年(略) | 含基站安装使用铁塔公司的3年塔租费用, (含发电、配套维护) | 4 | 座 |
电力保障(3年) | ||||
1 | 电力保障 | 电力包干,保证(略) 7*24 小时运行。 | 4 | 座 |
注:此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机构名称:(略)
详细地址:(略)(地址:莲花县文体中心一楼)
项目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略)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