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二、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采购项目名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年计划生育保险采购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略)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
1)保险保障对象
辖区夫妇(含一方)为**高(略),政策内生育,家庭中没有违反计生政策的子女,其子女0(出生28天)至20周岁,为身体健康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3)保障责任:
A.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略)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B.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略)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略),由投保(略)。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略)。
C.住院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略)(按照保(略),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略)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略),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D.重大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略)(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E.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略):
被保险人因意外(略)(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略),保险公司按(略)(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1)保险保障对象:
凡辖区内当年在**市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略))的户籍人口及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2)保障责任:
A.被保险人在**市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5年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B.被保险人在(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5年内引起感染或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C.计划生育手术指定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实施机构为**市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D.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认定机构及手术项目:
**市高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认定机构为**市香洲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项目是指:结扎、引产、人流、上取环,四种类型的手术。
(略)元;以上两项保费共计(略).00元。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根据国人(略),粤计生协〔****〕19号、粤计生协(略)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保险工作。该险种是中(略),其他保险公司(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省计生协会和市计生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的计划生育保险**协议。该项工作作为我区完善计生利益导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上级(略)。
2、因为属于延续性项目,与****年度相比,采购项目和服务配套一致;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略)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无。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 年 09 月 23 日 至 **** 年 09 月 27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张少捷 | 联系电话:(略) |
采购(略)(采购人):余国良 | 联系电话:(略) |
(二)采购代理机构 :(略) | 地址:**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1室 |
联系人:吴贤发 | 联系电话:(略) |
传真:(略) | 邮编:(略) |
(三)采购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 地址:**市香洲区唐淇路****号 |
联系人:余国良 | 联系电话:(略) |
传真:(略) | 邮编:(略) |
(四)财政部门:**市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 地址:**市高新区南方软件园 |
联系人:钟小组 | 联系电话:(略) |
发布人:(略)
发布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