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废标公示更正公告 |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略) | 项目编号: (略)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略) | 采购方式: (略) | 公告类型: (略) | 首次公告日期: (略) | 开标时间: (略) | |
二、更正内容 (略)受(略)的委托,于****年09月20日上午10:00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六开标室进行开标,第十评标室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对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认为,所有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应予废标。 附件: | |
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 单位地址: (略) | 联系人: (略) | 联系电话: (略) | |
四、(略) 单位名称: (略) | 单位地址: (略) | 联系人: 张弘 | 联系电话: (略)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略)、(略)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