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市三工镇区昌河工业园丘180栋-1至2层01室(灵香小镇5区26号楼)独栋别墅(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公告时间:(略) 拍卖 公 告 **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定于****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至****年10月2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 淘宝网 (https://(略)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位于**市三工镇区昌河工业园丘180栋-1至2层01室(灵香小镇5区26号楼)独栋别墅,建筑面积:302.57㎡,砖混结构,用途:住宅,壁挂炉采暖,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昌市房字第(略)号,标的物紧邻八钢生活区。 协议价:(略)元;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元及其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略)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竞买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略)。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略),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略),将自(略)。 五、特别提醒:本次拍卖包括建筑物、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略),标的物为毛坯房,目前空置,经调查欠****年物业费约****元,实际欠费以物业公司出具票据金额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一切现状,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有抵押、租赁、非法占用等情况;可能存在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等欠费情况;办理房产过户时的各种税费比率等情况;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与拍辅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物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以上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略),请自行了解,人民法院、拍辅机构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略),请于拍卖日前10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 淘宝网 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市头屯河人民法院(地址:(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略),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略),均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略),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略),网址: http://(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spm=(略)a214xv7.1.(略)Bw3K path=sf-hc-right-content5#q1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略) 法院地址:(略) 拍卖辅助机构:(略) 联系人:孙先生、薛先生((略)) 咨询电话:(略)、(略)、(略) 辅助机构地址:**市水磨沟区南**路133号城建大厦****室 **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