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报废的198项废旧物资
国家能源(略)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19-09-26
资产描述 | 该批标的资产主要是卸船机钢丝绳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照片仅供参考),目前存放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资产状态)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二、(意向方踏勘)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有权要(略),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书面确认。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三、(意向方资质)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四、(递交申请)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略),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略),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五、(成交付款)受让(略)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六、(资产移交)受让方须自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略)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七、(移交管理)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八、(争议解决)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略),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 ||
其他披露事项 | 联系人:袁伟翔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 可接待踏勘时间及其他要求: 项目公示期间的工作日(每周星期三下午13:00-16:00);请穿着长袖服装,自带安全帽。 | ||
其他附件 | 附件: 废旧物资(198项)清单.xls | ||
项目负责人 | 黄寓韩 | 联系电话 | (略) |
会员 | 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 会员联系电话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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