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依照(略),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公用、园林绿化、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职能分工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信用评价,并及时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企业信用网络评价数据库。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开发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等制(略)),并征(略),向社会公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容分为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经营信(略)用情况为加分指标,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为减分指标。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略)
(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略),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标准》中每(略),相应部门对开发企业该项信用情况进行打分。
第七条 开发企业(略)。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略)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略)
(二) 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略)(等于)一百(略)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
第八条 对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的和B级信用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黑名(略):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略)
(二)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许可发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等单位;
(三)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征信平台。
第十条 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略)。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开发企业,在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不得参加土地竞买及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
2、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参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
3、开发企业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由资质审批(略)
4、开发企业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有不(略)(预)售规定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项目未售部分停办新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停止(略)
5、开发企业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部门应将其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等带有监管性质的资金比例按最高限执行;
6、对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在“黑名单”(略),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略)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开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略)信用档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略)。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理的,应当在公布时限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公布时限到期后,得到(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从(略)。
列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略)。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略)。
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期间,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且对需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1~3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由该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略),开发企(略)。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开发项目情况等方面信息;部门评价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各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信息。
市房地产开发(略)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开发企业及各部门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通过互(略),向网络评价数据库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信息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开发企业上报信息审核后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
开发企业可(略)。
第十六条 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进行处罚或者奖励、完成相应指标评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录入的信(略)、评价依据及评价结果。评价标准涉及具体开发项目的,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同一加分项满足不同级别加分条件的,只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加分,不做重复加分。
开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子公司不良经营行为连带其母公司。
第十八条 开发企(略),按分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依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具体修复程序如下:
(一)开发企业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完毕后,向录入相应记录的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二)有关部(略),对开发(略),并将修复结果反馈给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
(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完成信用修复生效操作,并将相关操作记入信用操作记录。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年度(略)始分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开发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开发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评价工(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