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19-10-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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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号
质疑答复
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进龙 联系电话:180****9988
邮编:610041
地址:**市高新****中心5号楼2楼
被质疑人:****
地址:**市**区叙府路西段13****中心东楼
邮编:644002
联系电话:0831-****722、0831-****733
联系人:张先生、余先生
******公司****检察院“智慧检察”(一期)采购项目(宜政采公〔2019〕49)成交结果使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8月16****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标结果公示违反规定。
事实依据:****于2019-08-12 17:47****政府采****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察”(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公告,该公告的中标详细内容公布如下:
中标公告中没有公开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我方对此次中标公告提出质疑。****政府采购网截图
http://www.ccgp-sichuan.****.cn
法律依据: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质疑事项2:评标结果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察”(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评标报告中我单位得分为93.96分,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细则及标准我单位核算明确扣分项仅为报价部分扣3.54分,售后部分扣0.5分,共计应扣4.04分。
评标报告****得分为97分,经我单位查询**新****公司电子仅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图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无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图二)。**新****公司仅在投标人履约能力项扣3分,其它项全部得满分。**新****公司在提供技术性能与指标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响应可能性,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要求,**新****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报价属于低价恶意竞争。
图一: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查询)
图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无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公开中标人所投货物的品牌型号及分项报价。
2.核实评分准确性及扣分的合规性。
3.核实中标人所提供技术性能与指标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二、质疑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9年8月20****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研究,****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标结果公示违反规定问题。经核实,本项目成交公告仅公示了《评标报告》,确实存在公示内容不全问题。为此,我中心已于2019年8月22日发布相关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根据以上情况,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此项目的评审结果。
(二)关于评分结果质疑相关问题。
1.贵公司相关得分情况。****委员会再次核查,贵公司“项目实施方案”中,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朱文力提供的电子通信类或机电类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中相关扫描件内容不完整,评审时无法判断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级别,未被认可,扣2分。
2.**新****公司相关得分情况。该公司在“投标人履约能力”项中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得1分;无D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认证,扣1分,该公司“投标人履约能力”项总得分为7分。
3.**新****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属于低价恶意竞争问题。
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价恶意竞争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854.59786万元,**新****公司投标报价739万元,既不低于预算控制价的50%(427.29893万元),也不低于其余二家有效报价(分别为838万元和854.2196万元)算术平均值的40%(约为338.44392万元),因此,评审委员会认为**新****公司报价为有效报价,不属于低于成本报价情形。
4.****公司认为**新****公司提供的技术性能与指标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响应可能性问题。
因贵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四)事实依据。”),****公司未提供**新力拓存在虚假响应的确切证明材料等情况,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中心****公司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了逐一核实。经核实,****公司存在虚假响应问题。据此,我们认定,贵公司相关质疑不成立。同时,我们特别提示一下,若贵****公司所投产品技术性能和指标仍有疑问,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本项目采购单位提出参加履约验收活动申请,实施社会监督。
综上,我中心认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除了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第一项成立外,其余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原评审结果继续有效。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附件:1.质疑书
2.协助答疑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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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
附件1
质疑书
(另附)
附件2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
市检察院,相关质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