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19年第17期),涉及我师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县淖毛(略)
(一)抽检(略)
**县淖毛湖农场明霞副食品商行销售的鲜鸡蛋(销售日期:(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51.2μg/kg,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鸡蛋是**县淖毛湖农场明霞副食品商行于2019年7月4日从**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赵氏美风畜禽养殖**社购进,共计456.3kg,售价14元/kg,所售对(略),上述批次鸡蛋已于2019年7月15日销售完毕。共计违法所得6388.2元。
**县淖毛湖农场明霞副食品商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略),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88.2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第十三师市监食罚决字[2019]004号)。
因食用农产品养殖环节管辖权划分,(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鸡蛋生产企业相关线索移交第十三师农业农村局予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县淖毛湖农场明霞副食品商行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并对不合格原因(略)。经查,经营者在采购、运输以及上架销售过程中均严格控制温度和货架期,初步判断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养殖场在蛋鸡养殖过程中造成的。该经营者承诺在今后鸡蛋采购过程中严格把关进货渠道,索要相关资质并做好台账记录。该经营者(略),我局执法人员已完成整改复核。
第十三(略)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