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正街777号 A座B座4套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公告时间:(略)08 22:38:54 拍卖公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略)0时起至(略)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 http://(略)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正街777号 A座B座4套房产(详见附表),建筑面积共为151.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权属性质:国有;终止日期:****年8月26日止。抵押权证号:硚(略),抵押权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详见财产调查表) 风险提示:①该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②本公告中确认的面积在房产过户办证过程中,如相关部门需(略),以相关部门(略),与本院无涉,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③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次拍卖成功后抵押权人将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起拍价:(略).8 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三、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采用 24小时在线竞价 的方式。 2、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3、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略),将自(略)。 四、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及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1、线上缴纳:竞买人在网上查询、了解标的物情况,进行网上实名注册、报名、在约定期限内及时缴纳保证金,经审核通过后取得竞买资格。 2、线下缴纳:竞买人线下咨询后如自愿参加竞买,可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保证金缴纳及竞买手续。 3、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略) 五、咨(略): 自****年11月08日起至****年11月23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安排看样。(联系人:范嘉伟,联系电话:(略)) 六、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略),自公告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优先购买权人须于拍卖前按约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支付竞买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在(略)支付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关街支行; 开户账号:(略))。 买受人缴纳保证金和余款时,请电话告知法院:(略)喇法官(交付余款时需备注 拍卖款 ) 八、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缴纳冻结的保证金将退回原账户,缴纳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略),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本拍卖公告内容和照片仅供参考,其他隐性信息或损失本院无法查知,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由竞买(略)。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充分了解标(略)。竞买(略),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2、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支付保证金或余款时,可能因当日限额而出现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3、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视为已通知。 十二、对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拍(略)。 十三、本案执行案号:(略) 十四、拍卖成(略),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过户登(略)承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标的物过户所需手续及费用。 十五、依照法释〔(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咨询电话:(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喇法官)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11月08日 拍卖须知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略) 四、凡具备完全(略)。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并以代理人的个人账户代为竞买,但须向我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予以备案;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出现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规定、法定代表人未到场之情形,则本次竞(略)。竞买人(略),资格经法院确认(略)。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略),向本院提交合(略),资格经法院确(略),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略)。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略),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应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略),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略),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略),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略),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略),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略),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买受人付清余(略),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略)。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略)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略)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略),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略),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略),严禁(略),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四、为便(略),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略)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拍卖余款应在****年12月24日前支付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关街支行;开户账号:(略)),付款前请联系承办法官。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略) 十七、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12月9日 网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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