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 疑 人:(略)
通讯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顾幸宪,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略)
单位地址:(略)
联系人:万女士,联系电话:(略)
质疑人认为“室内导视标牌和楼顶标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wscg(略)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提出质疑,并邮寄到我公司。
质疑事项为:
1、采购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表第21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项缺少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蓄意遗漏量化指标,为评标人员背离政府采购“最大力度市场化竞争,最高限度节约公共资源”的目标方针上,滥用自由量裁权、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此举严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2、同时,采购信息公告中蓄意隐瞒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3、招标文件售价400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14号文件)“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规定,被质疑人根本未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其成本(印刷)支出为零,更无邮寄费用,依法必须免费。此举甚至涉嫌以高价营利手段肆意抬高投标成本,限制阻挠潜在供应商投标。
经查:1、(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略),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了谈判小组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等预防措施,并不违反该条规定。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而由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一条(略),且该项目采购文件的前述规定也并不违反该规定。
2、针对第二项质疑,《政府采购(略)(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的信息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具体见第九条的补充),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均未明确要求代理机构公布财政部门的信息,且实际操作中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系统中也没有明确要求代理机构公布财政部门信息。
3、针对第三项质疑,本项目是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适当的报名费。本项目为现场报名购买纸质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公告中明确载明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方式“竞争性谈判文件自****年9月6日至****年9月10日每日9:30-17:30在(略)((略))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贵公司未到现场报名并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故未获得本项目的纸质竞争性谈判文件。我公司仅向按规定报名的供应商提供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故并未涉及贵公司提出的“涉嫌以高价营利手段肆意抬高投标成本,限制阻挠潜在供应商投标。”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们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及提出的宝贵意见!
(略)
****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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