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略)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略)三井子镇、弓棚子镇污水输送管线工程已由(略)发展和改革局以扶发改审批[****]29号、扶发改发[****]8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三井子镇、弓棚子镇污水输送管线工程监理;
2.2项目概况:项目敷设三井子镇—大林子镇汇入点、弓棚子镇—三井子镇污水管线,管线总长度为****米。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3监理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
2.4建设地点:位于(略)三井子镇、弓棚子镇。
2.5监理服务期:自招标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审计结束为止;
2.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拟派出总监理工程师1人,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市政专业(略)。总监理工程师须与获取招标文件时的总监理工程师保持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
3.2 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2人,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以上人员均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部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同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3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略)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外埠投标企业应按照吉建管〔2(略)理工程师必须为该平台登记人员;
3.6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略)(吉建质〔****〕9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投标企业类似业绩的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略)),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略))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他网站(略),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及查询网页截图。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3.9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略)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0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11月18 日至****年 11月22 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略)政务服务局 (原(略)政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6)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入吉企业及注册人员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外省入吉企业提供);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要求清晰并且加盖公章(鲜章)。
4.2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五.投标(略)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12月10日9时30分。地点为(略)政务服务局(原(略)政务大厅)三楼开标评标室。
5.2 逾期送(略),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略)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办公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4楼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略)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住建厅招标处扫黑除恶举报电话:(略)
(略)建设工程招投标处扫黑除恶举报电话:(略)
****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