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京沪高铁滁州站至沪汉蓉铁路全椒站连接线工程3标段”的澄清
项目编号:(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1)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序号14,条款16.1,单价浮动率大于5%时调价,请明确价差调整计算公式是否理解为差价=(实际施工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定额消耗量。(2)政府文件法工备函[****]22号文取消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该项目是否设置以审计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设置则结算审计期限多长?合同文件条款需注明,避免造成拖欠工程款导致社会矛盾。
答:(略)
二、招标文件(略)(1)在全椒县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加5分,……,(2)在全椒县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加3分,……。”。
请问针对第一条“(1)在全椒县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加5分”中独立核算公司(略)
答:在全椒县设立独立核算公司加5分,在全椒县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加3分。
澄清部分:
一、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16.1条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具体见以下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年第8期不含税材料价格){全椒县部分中相对应的价格(其中“全椒县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不全部分参照“滁州市本级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若“滁州市本级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不全部分再参照“合肥市建设工程信息价”部分,信息价没有部分采用市场询价确定;(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以及控制价中明确以市场询价[或暂估价]计入的价格。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招标控制价中以市场询价列入的,投标人根据市场(略),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不予调整。若上述材料实际采购时与招(略),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或双方认质认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⑤暂估价材料(或半成品、设备)价格调整约定:暂估价材料(或半成品、设备)需要二次招标的,由总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由总包单位支付费用,招标人将在工程款支付节点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总包服务费及施工配合费以3%计。
⑥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略)。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略)。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主要材料是指石料、沥青混凝土、钢材、水泥、石灰、砂,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注:此公告视同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与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请各(略)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各潜在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