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19-11-25 16:55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市锋****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
委托代理人:赵石禄
地址:**省**市****办事处幸福里 6 号
电话: 151****0689 传真: /
电子邮箱: /
贵公司关于《****体育局关于****取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 )的质疑函,我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悉。
****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 :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实施方案( 14 分)“实施方案提供有:①采购方案;②运输方案;③到货、设备安装、线路改造、设备调试方案;④项目人员组成等 4 个方案,每有提供 1 个得 0.5 分,每个方案表述简单粗略,基本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加 1.5 分;每个方案表述详尽,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加 3 分。本项最多得 14 分。”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违法。
质疑事项 1 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分因素中实施方案的描述已细化并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贵公司质疑事项 1 不成立。
质疑事项 2 : 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 14 分)“ 1. 售后服务方案提供有:①质保期内服务方案(处理程序、送修、上门或现场驻派服务人员);②售后服务响应及应急措施;③培训方案;④售后人员配置等 4 个方面,每有提供 1 个得 0.5 分,每个方案表述简单粗略,基本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加 1.5 分;每个方案表述详尽,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加 3 分。本项最多得 14 分。”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违法。
质疑事项 2 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评分因素中售后服务的描述已细化并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贵公司质疑事项 2 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 1 、质疑事项 2 均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方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答复。
以下无正文。
****
2019 年 11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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