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供应商:
一、龙华街道办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资格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SZX(略)采购公告期间收到投标供应商关于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经采购人回复和确认,现统一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
针对评分项技术部分第四项种植、养殖基地认证情况:1.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略)得70%分数。
事实分析: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第一条:一、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查询网址链接:http://(略)cn/rzde/(略)/t****(略).htm)。其次,****年4月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也间接地指出自****年4月后的新证不再是像过去的两张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而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合二为一。第三,如需更多相关可咨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电话:(略)、(略);联系人:张志华、董洪岩。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
请求技术部分第四项种植、养殖基地认证情况:1.投标人自有或(略)的,得70%分数;修改为1.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具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得7(略)。
回复:
招标文件第6页“种植、养殖基地认证情况”“评分标准”的以下内容“1.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具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得70%分数;”修改为:“1.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具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得70%分数;”。
二、本项目联系方式如下:
采购单位名称:(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地 址:**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人民北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联系人1:(略)
联系电话:(略) 手 机:(略)
Email:(略)
联系人2:(略)
联系电话:(略) 手 机:(略)
Email:(略)
地 址:**市罗湖区布吉路****号中设广场B座307
三、其他本次文件未涉及内容不作调整。
四、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已按照上述回复内容进行了更新,并重新上传,请各位(略)。原采购文件与本回复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回复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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