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12-09 15:42
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任崑仑
授权代表:冯卫超
联系电话:182********
邮编:****
地址:**市**区金府路666号1栋9层918号
招标代理机构:****
质疑项目名称:****软件技术专业实训平台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联系地址: **市**区纪念标40号****学校旁)
我公司于****年12月2****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对****软件技术专业实训平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我公司于****年12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及技术要求】的【二、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的【4、****中心】的【4.9★****中心管理芯片,采用国产管理芯片;(并提供相关证明)】提出质疑。能制造国产管理芯片的厂家,****公司。此项招标要求,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应该予以删除。
质疑依据:
此项招标要求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及技术要求】的【二、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的【5、****中心】的【5.9 ★****中心管理芯片,采用国产管理芯片;(并提供相关证明)】提出质疑。 能制造国产管理芯片的厂家,****公司。此项招标要求,有明确的倾向性和唯一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应该予以删除。
质疑依据:
此项招标要求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其实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约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的【4.3综台评分明细表】的【第3】中的【4.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证书】提出质疑。此评分内容对高新企业存在得分上的有利性,有明确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应该予以删除。
质疑依据:
此项招标要求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约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公司提出的这几点质疑作出以下回复:
一.1.第1、2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技术要求4.9、5.9是要求“采用国产管理芯片”,而不是“制造”国产管理芯片,质疑事项有误,质疑不成立。同时据我们了解,采用国产芯片的设备,有多家厂家均在生产,如浪潮、联想、曙光、华为等,****公司所述的倾向性和唯一性。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不成立。
第3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都是对采购人资格作出的规定,本项目的资格要求部分没有将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证书”作为条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履约能力是投标人多方面能力的综合反映,高新企业认证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属于国家和行业认可的权威认证,更能有效充分的反映企业综合实力,且高新企业证书属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此项评分标准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和实质性要求,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不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质疑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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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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