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12-13 16:40:18
- 处罚依据
一、1.《关于在六安市霍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略)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略),可以并处(略)。二、 1.《关于在六安市霍山县城市(略)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略),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相关公告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